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 为指导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要求,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不作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使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产废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管理也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要点 产废单位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要点》(见附表)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污染担责原则,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鼓励使用电子台账,强化全过程跟踪管控。产废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注重源头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名称、产生量、利用和处置方式等内容。提高排污许可证和执行报告以及排放源统计年报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填报的准确率。推进产废单位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依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特性进行分类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三)规范转移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涉及转委托的,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跨省转移贮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 (四)加强利用处置管理。产废单位依法依规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减少贮存量和填埋量。产废单位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要求。鼓励产废单位按照“科学论证、制定规范、主动公开、全程监督”等程序,积极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模化消纳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