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除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外,均应执行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