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石油化工企业中直立设备、卧式设备、储罐和加热炉等钢制设备的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设备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布日期: 1999-09-22 实施日期: 20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