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地基及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检查要点。
第二条本检查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中住宅地基和结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检查。
第三条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应当以强制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第四条按本检查要点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应当由行政公务员、熟悉工程质量控制和标准规范的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当事先经过培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五条地基勘察应能准确描述建设场地的地基土分布、地下埋藏物情况,提出供地基基础设计可靠参数,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察工作质量
钻孔、取样与原位测试数量、间距、位置和深度;
取样质量,包括取土器和取土方法;
室内及原位测试质量,包括测试仪器和操作方法;
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变化规律;
环境条件调查;
特殊土的勘探和测试;
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
(二)勘察报告质量
岩土分类和描述、各种测试数据、图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特殊土的分析评价;
地震区场地土的分类;
不良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
对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第六条地基基础设计应以上部结构形式及地基勘察成果为依据,保证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满足要求,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地基基础方案
基础埋置深度;
基础类型(条基、柱基、筏基、桩基等)选择;
地基处理(含复合地基、水泥土桩、强夯、预压等)方法选择;
桩基础成桩方法选择。
(二)承载力确定
承载力确定原则;
承载力计算;
软下卧层验算;
检测要求。
(三)变形计算与观测
变形计算与观测的原则;
变形计算;
变形验算;
变形观测方法与结果。
(四)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稳定性验算方法与结果;
深基坑开挖稳定性计算方法与结果;
削坡或高填方稳定性验算。
第七条地基基础检测应针对不同地基基础形式提出合理检测方法,准确评价承载力与变形,重点检查内容如下:
(一)检测单位、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
(二)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及结果;
(三)检测结论:
单个试验成果取值的合理性;
桩身完整性检测评价依据;
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
第八条结构布置和结构计算是确保结构可靠性的关键,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结构布置
设防烈度、近震与远震、场地土类型的确定;
结构高度和长度;
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
(二)结构计算
结构计算模型选择的正确性;
主要荷载的取值;
结构计算程序的选用;
计算机输出结构的判断以及对不当结果的处理;
人工计算时采用的基本假定、选用公式及其结果。
(三)设计说明与规范规定、施工图与计算结果的相符性。
(四)标准图的选用。
第九条对混凝土结构设计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独柱基、条形基础、桩基及承台或筏板基础的受弯受剪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及配筋;
(二)箱形基础中的悬空墙、门洞下底板及门洞上下过粱验算;
(三)地下室外墙计算;
(四)框架和剪力墙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五)悬挑构件中的荷载取值及倾覆和锚固验算。
第十条对砌体结构中的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体承载能力验算;
(二)构造柱、圈梁、墙粱和梁垫的布置及其尺寸和配筋;
(三)预制板的搁置长度、板缝构造,楼板和墙穿洞对结构的处理;
(四)阳台、雨罩、檐口、女儿墙的锚固构造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应当保证质量、满足工程的需要,进入现场后,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设备的技术文件;
(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检(试)验报告及保管储存条件;
(三)现场计量器具的运行状况;
(四)抽样检验试件制作、验证情况。
第十二条地基与结构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完整和及时,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包括季节施工情况);
(二)建筑物定位、标高、结构尺寸、轴线;
(三)施工试验、施工及预检记录;
(四)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五)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六)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第十三条天然地基及地基处理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如下:
(一)验槽;
(二)局部处理;
(三)地基处理参数及使用;
(四)混合料的配合比;
(五)取样检验。
第十四条桩基础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灌注桩成孔(孔径、深度、清淤、垂直度等);
(二)灌注桩钢筋笼检查;
(三)灌注桩混凝土浇注(计量、坍落度、灌注时间等);
(四)试块试验;
(五)打入桩贯入锤击数;
(六)接桩(电焊或硫磺胶泥)施工情况;
(七)静压桩的最终加压。
第十五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模板
各部份形状尺寸和相互关系;
模板及其支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混凝土构件的拆模时间控制。
(二)钢筋
主要受力钢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
钢筋连接、锚固、接头位置及数量;
受力钢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三)混凝土
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称量,拌制工艺及坍落度;
混凝土的运输、浇筑、振捣分层厚度;
施工缝的留置位置及处理;
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试块留置及养护条件;
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和非破损检测。
第十六条砌体结构工程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砌筑砂浆
砂浆的拌制,配合比及使用情况;
砂浆试块数量及成型、养护。
(二)砌筑质量
普通烧结砖、多孔砖的含水率;
皮数杆的位置及标注;
组砌方法、形式;
纵横墙交接及转角处留搓形式;
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
(三)圈梁、构造柱(芯柱)混凝土。
(四)预制楼板、楼梯、阳合、雨罩安装:
安装位置及支座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预制构件预留筋连接、锚固及板缝混凝土浇筑;
施工荷载的控制。
第十七条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受检单位出示检查通知书;
(二)告知受检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听取受检工程项目负责入关于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汇报;
(四)查看受检工程项目;
(五)作出受检工程的检查记录;
(六)告知受检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事实。
第十八条对需要近一步明确判定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时,应由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直接报送检查组。
第十九条受检工程的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本要点检查的概况;
(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
(三)对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四)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天内逐级上报检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