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面粗糙度类别
A: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
B: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
C: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
D: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2、修正后的基本风压(kN/m2)
一般取50年一遇(n=50);《高规》4.2.2条(强条);《荷规》8.1.2(强条),附录D.4。
《高规》(JGJ3-2010)4.2.2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荷规》(GB5009-2012)8.1.2
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3、结构基本周期(秒)
宜取程序默认值;依据《高规》附录C公式C.0.2。程序计算出结构的基本周期后,宜代回重新计算。基本周期近似公式见《荷规》8.4.1条,附录E;《措施》8.9节1条。
《高规》(JGJ3-2010)附录C公式C.0.2
C.0.2对于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剪力墙结构,其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T1=1.7ΨT√UT (C.0.2)
式中, T1 ——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UT——假想的结构顶点水平位移(m),即假想把集中在各楼层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Gi作为该楼层水平荷 载,并按本规程第5 1节的有关规定计算的结构顶点弹性水平位移;
ΨT——考虑非承重墙刚度对结构自振周期影响的折减系数,可按本规程第4.3.17条确定。
《荷规》(GB50009-2012)8.4.1条
8.4.1 对于高度大于30m且高宽比大于1.5的房屋,以及基本自振周期T1大于0.25s的各种高耸结构,应考虑风压脉动对结构产生顺风向风振的影响。顺风向风振响应计算应按结构随机振动理论进行。对于符合本规范第8.4.3条规定的结构,可采用风振系数法计算其顺风向风荷载。
注:1 结构的自振周期应按结构动力学计算;近似的基本自振周期T1可按附录F计算;
2高层建筑顺风向风振加速度可按本规范附录J计算。
《措施》8.9节1条
12、水平风体型系数
体型分段数:现代多、高层结构立面变化大,不同的区段内的体型系数可能不一样,程序限定体型系数最多可分三段值。若建筑物立面体型无变化时填1。
各段体型系数:高宽比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取1.3。《荷规》8.3.1表8.3.1;《高规》4.2.3条附录A。(其他一般取1.4,一般较少分段)
《荷规》(GB50009-2012)8.3.1
8.3.1 房屋和构筑物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休型类同时,可按该表的规定采用;
2房屋和构筑物与表8.3.1中的体型不同时,可按有关资料采用;当无资料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
3对于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和构筑物,应由风洞试验确定;
《高规》(JGJ3-2010)4.2.3
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 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圆形平面建筑取0.8;
2 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
式中 n—多边形的边数
3 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 下列建筑取1.4:
1)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
2)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
3)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
5 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B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
13、设缝多塔背风面体型系数(0.5)
如果原来的背风面风荷载体型系数为0.5,如果设缝多塔背风面遮挡体型系数输入也为0.5时,表示该遮挡面处的背风面不承受风荷载;输入0时表示不考虑遮挡面的影响,此时即便输入了遮挡面也不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