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制作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件编制施工详图。
施工详图应由原设计工程师批准,或由合同文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批准。当需要修改时,制作单位应向原设计单位申报,经同意和签署文件后修改才能生效。
第2条 钢结构制作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详图的要求以及制作厂的条件,编制制作工艺。制作工艺书应包括:施工中所依据的标准,制作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成品的质量保证和为保证成品达到规定的要求而制订的措施,生产场地的布置、采用的加工、焊接设备和工艺装备,焊工和检查人员的资质证明,各类检查项目表格和生产进度计算表。
制作工艺书应作为技术文件经发包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3条 钢结构制作单位应在必要时对构造复杂的构件进行工艺性试验。
第4条 高层钢建筑结构制作、安装、验收及土建施工用的量具,应按同一标准进行鉴定,并应具有相同的精度等级。
第5条 连接复杂的钢构件,应根据合同要求在制作单位进行预拼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