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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各分项工程节能检验及验收

  建筑各分项工程节能检验及验收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见下表《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其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照下列规定划分和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应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一致。当上述规范未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方案相关章节确定,
  2、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已划分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按本规范对有关节能的项目独立验收,做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
  3、当建筑节能验收内容未包含在相关分部工程时,应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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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节能工程的各检验批,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4)各检验批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二、建筑节能工程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在各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主要材料、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以及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和系统功能的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
  1)主要材料和设备有关节能的技术性能见证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2)建筑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房间或部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建筑节能性能中围护结构节能性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3)建筑设备工程完工后,应抽取有代表性的系统或部位,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建筑节能性能中系统功能进行见证抽样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评价报告。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并达到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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