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玻璃幕墙
5.7.1 玻璃幕墙由有相应资质的中标生产厂家按该厂铝型材系列规格和的洞口实际尺寸绘制加工图纸,其图纸应符合相关国家对玻璃幕墙相关的规范,标准及规定,并应经建筑设计负责人会签,详见本说明第2.设计依据章节。
5.7.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及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处理,铝合金材料表面应采取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喷涂。
5.7.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
5.7.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5.7.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5.7.6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第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两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的两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直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填装。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5.7.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地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
5.7.8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璃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胶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
5.7.9 幕墙用的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和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5.7.10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有商检报告。
5.7.11玻璃幕墙的建筑设计规定:
玻璃幕墙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结构、形式和材料。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环境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玻璃幕墙分格应与建筑物室内空间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确定玻璃板块尺寸也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使用率,同时也应适应玻璃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加工的能力。
幕墙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幕墙玻璃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的要求,并应开启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窗 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度,开启距离不宜大于 300mm。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洗,高度超过40m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5.7.12玻璃幕墙的性能和检测要求:
气密性等级为3,水密性等级为3,风压值为0.75kN/m 。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的规定可开启部分的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采用设计相宜 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水密性,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和其他性能检测。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5.7.13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和局部更换。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应小于10mm。
幕墙玻璃与建筑物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底槽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与其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逢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缝的要求。
5.7.14玻璃幕墙的安全规定: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流动人员密度大、青少年和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防火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防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清除非导电保护层。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的有关规定。
5.7.15玻璃幕墙的连接设计规定:
主体结构和结构构件,应能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玻璃幕墙构件连接处的连接件、焊缝、螺栓、铆钉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 的有关规定;连接处的受力螺栓、铆钉不应少于2个。
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7.16硅酮结构密封胶的设计规定: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应符合规范,并不应小于7mm;其粘接厚度应符合规范,并不应小于6mm。硅酮结构密
封胶的粘接宽度宜大于厚度,且不应大于厚度的2倍。隐框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厚度不应大于12mm。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并符合规范要求。
5.7.17框支承玻璃幕墙设计要求:
框支承玻璃幕墙玻璃厚度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并且单片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mm,夹层玻璃的单片厚度不应小于5mm。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应大于 3mm。
横梁型材截面厚度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同时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的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框支承玻璃幕墙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同时铝型材立柱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5.7.17全玻璃幕墙设计要求:
玻璃面板厚度应符合规范设计要求,同时面板玻璃厚度不宜小于10mm,当玻璃高度达到5m时,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5mm;当玻璃高度达到6m时,玻璃厚度不应小于20mm;夹层玻璃单片厚度不应小于8mm。全玻璃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且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采用金属件连接的玻璃肋,其连接金属件的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不锈钢螺栓连接,其螺栓直径不应小于8mm。夹层玻璃肋的等效截面厚度可取两片玻璃厚度之和。
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璃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5.7.18点支承玻璃幕墙设计要求:
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玻璃厚度也应符合前面的要求。
玻璃间的缝隙宽度不应小于 10mm,且必须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缝。
5.7.19除全玻璃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7.20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应小于 6mm的水平防护网。
图纸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