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居住建筑,包括采用和尚未采用采暖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中没有包括的集体宿舍、托幼建筑等参照本标准执行。采用空调的居住建筑,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中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居住建筑的照明往往由住户自行安排,难以由设计标准控制,只能通过宣传引导使居住者自觉采用节能灯具,因此,本标准未包括照明节能内容,有关照明节能问题,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已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