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 1 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以供暖能耗为主的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2 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集中冷热源、供水和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 3 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农村自建住宅,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