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技术标准及执行范围 几点注意事项: 2010年6月1日前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我委已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或《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07)。 2010年6月1日前在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的项目,若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重新报初步设计审批的,按《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2010)执行。 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设计阶段 对规划方案提出的要求 设计单位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