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6B级防空地下室设计技术标准(暂行)
一、 总则
1.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尽快提高全市人防工程总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修建的6B级防空地下室。
本标准未提及处参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中适用于6级人员掩蔽部的相关条文执行。
1.0.3 防火设计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1.0.4 6B级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二、 建筑
2.1 一般规定
2.1.1 6B级防空地下室应在拟定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常规武器 (非直接命中)袭击和袭击后的城市发生灾害下,保障隐蔽人员的安全。
2.1.2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1.3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6B级防空地下室之间,6B级防空地下室与6B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2.2 主体设计
2.2.1 掩蔽人数按不小于3.0(米2/人)计算,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米。
2.2.2 每个工程为一个防护单元。每个抗爆单元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抗爆单元其它要求参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第3.3.2条、3.3.3条。
2.3 口部设计
2.3.1 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当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口部建筑应采用防倒塌棚架。砌体结构倒塌范围以0.5倍建筑高度计。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考虑倒塌影响。
2.3.2 战时人员出入口应设置最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一道,6B级与6级防空地下室之间的连通口处应设置密闭防护门及密闭门各一道,并向6B级防空地下室方向开启。
2.3.3 所有战时人员出入口、进排风系统的风口处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
2.4 辅助房间设计
2.4.1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水冲厕所,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或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每个防护单元内,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宜设前室。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2.4.1.1 男女比例:人员掩蔽所可按1∶1,其它工程可按具体情况
确定。
2.4.1.2 大便器设置数量: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
个。
2.4.1.3 水冲厕所小便器数量与男大便器同,若采用小便槽,按每0.5
米长相当于一个小便器计。
2.4.2 战时的生活用水由平时设置的消防水库或生活水库提供,也
可战时设置水箱。
三、 结构
3.1 一般规定
3.1.1 结构设计应根据防护要求和受力情况做到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3.1.2 结构设计应验算在常规武器爆炸所造成的倒塌荷载作用下,结构承载力,对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可不进行验算。
3.1.3 结构除按本标准设计外,尚应根据上中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其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以其中控制条件为6B级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3.2 荷载及荷载组合
3.2.1 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应包括倒塌荷载、上部建筑物自重(包括战时不能拆迁的固定设备)、土压力、水压力及地下室自重等。
3.2.2 结构顶板上外墙的倒塌荷载可参照《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执行。
3.2.3 内承重墙9柱)的荷载应为顶板传来的荷载加自重。
3.2.4 结构的地基与基础可按平时荷载作用进行设计。
3.2.5 防护密闭门及门框上的荷载按6级防空地下室计算,其室内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出口处应有可靠的防倒塌措施,其荷载的值同顶板。
3.2.6 结构的荷载组合,可按下表中规定确定:
结构构件 荷载组合
顶 板 倒塌荷载标准值,顶板静荷载标准值(包括覆土、战时不拆迁的固定设备、顶板自重及其它静荷载)。
外 墙 顶板传来的倒塌荷载标准值,静荷载标准值、外墙自重标准值,倒塌荷载产生的水平附加压力标准值、土压力、水压力标准值。
内承重墙(柱) 顶板传来倒塌荷载标准值,静荷载标准值,内墙(柱)自重。
基 础 同一般民用建筑。
3.3 构造规定
3.3.1 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板内上下层纵向受力钢筋宜通长布置,间距不应大于250mm,邻跨之间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焊接接头,或伸入邻跨内锚固。
3.3.2 结构采用钢筋砼结构,砼材料强度不小于C20。
3.3.3 结构构件(顶板、梯楼板、承重外墙、承重内墙)最小厚度不小于200mm。
3.4 临战加固及转换
3.4.1 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兼顾设计,满足加固前后两种不同受力,使用状态的有关要求,对战时需作临战加固或转换的项目,应在图纸中说明加固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3.4.2 临战加固应采用预制构件现场装配,不宜采用现浇混凝土。
3.4.3 非熟练工人在不使用机械的条件下,临战加固时限为3天,进行临战加固后,6B级防空地下室必须满足预定的各项防护密闭要求。
四、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0.1 战时设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
4.0.2 有直接对外通风采光窗的,平时可采用自然通风,并尽量使各房间均有通风采光窗。通风采光窗战时使用防护挡板。
4.0.3 战时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低于(7立方米/人·小时)。
4.0.4 战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处均应设相应的防护密闭设施。进风口、排风口、通风采光窗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措施。
4.0.5 仅供战时使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平时可暂不安装,但应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在施工时将有关的预埋件等一次安装就位,并采取可靠的防锈蚀等保护措施。
五、 给水、排水
5.0.1 生活饮用水量按7~10(升/人·天)设计,厕所冲洗水量及平时用水量标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确定。
5.0.2 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时间按7天计算,厕所冲洗用水贮水时间按3天计算。
5.0.3 不设洗消和口部冲洗。
六、 供电、照明
6.0.1 电气负荷设计主要考虑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电气设备宜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6.0.2 战时应设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或采用带蓄电池的照明灯具。照度要求除应满足平时用电外,还应考虑战时需要。
6.0.3 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应预留有战时呼叫音响及引接战时电源(区域电站)的管线。
6.0.4 穿越围护结构、防护密闭隔墙的电气管线及预留备用管线,应进行防护密闭处理,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
6.0.5 自防空地下室内部引至防护门以外的照明回路,应在防护门内侧单独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设置单独照明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