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面积的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有关规范执行。
二、除复式住宅的客厅外,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3.3 米;小空间的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不得大于4.8米,超过上述范围的,不论层内是否有夹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三、单层工业建筑层高大于8.0米(含8.0米)时,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入户花园参照凹阳台计算。(此条有误)。
五、飘窗为窗台飘出建筑结构外围(即建筑最外轮廓的柱、墙等)的部分,飘窗飘出结构外围的进深一般不得超过0.5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按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外挑部分再飘窗的,飘窗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六、层高2.2 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 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 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如果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八、建筑底层架空作通道、公共停车、居民休闲设施、布置绿化小品等公共用途,层高在2.8米至3.6米之间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但应计入层数及总建筑面积。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
九、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建设项目规划总用地的土地面积。规划总用地范围计算:
1、当建筑基地周边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规划总用地范围划至道路红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建筑基地与其他用地相邻,规划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