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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关于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问题研讨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8.2.1条“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现在审查中遇到开窗面积合适,自然排烟距离满足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答:不可以不设机械排烟系统。超过2000平米的地下车库,火灾发生时,由于烟气瞬间爆发且迅速蔓延,其流动特性无法预测,因此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可开启外窗可作为排烟补风口。
2、高层住宅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时,地下一层前室和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地下一层中超过20m的内走道是否要设排烟系统。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8.4.1条:一类高层住宅及超过32m的二类高层住宅无自然排烟条件的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排烟系统。
3、底层外门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吗?(①某七层公共建筑,二层以上均满足自然排烟要求,一层有一个58米长的无外窗内走道,内走道两端各有一个直接通往室外的外门,外门开启后满足内走道排烟面积要求,一层内走道是否需设机械排烟.②商场、超市等建筑的一层入口的大门是否可计入自然排烟的可开启外窗面积?③自然排烟口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2-4规定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对于长走廊,走廊尽头的门是否可作为自然排烟口,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如何计算,最底高度从多少开始算。
答:外门为安全出口,为有利安全疏散,不宜作为自然排烟口。某些场合,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前提下,可以兼作排烟用,但有效面积应该折算。
4、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建筑,地上部分采用机械防烟措施,只有一层地下室,地下防烟楼梯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可以采用吗?
答: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2.1条处理。
5、建筑高度在100米以内,层数34层的住宅楼(或商业网点),地下一层为汽车库或自行车库时。分段设计正压送风比较困难,包括地下层在内是否可以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不进行分段设计。
答: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3条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6、有的建筑设计人员在设计具有正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吋,也顶部设置了0.8m2百叶窗,有此必要吗?
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不应再设自然通风百叶窗。
7、地下汽车库4000m2,设二个2000m2的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分别设置排烟风机。问消防补风风量如何计算?
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8.2.7条规定,机械排烟补风量不宜小于总排烟量的50%。
8、纯住宅地下室自行车库采用自然排烟,开窗面积按(走道面积+最大无窗车库面积)×2%计算,还是按(走道面积+所有无窗车库面积)×2%。
计答:开窗面积宜按(走道面积+最大无窗车库面积)×2%算。
9、风管穿越防烟楼梯间是否与《高规》50045-95第6.2.5.1条冲突?
答:不冲突。《高规》50045-95第6.2.5.1条只是不应开设门、窗、洞口,风管穿越防烟楼梯间时必须装设防火阀,且风管要有2h耐火极限等相应防火措施,不属于此列。
10、大于5000㎡丁类厂房要排烟,但是此类厂房一般为钢结构厂房,较高,上下2层窗,高窗一般难以手动开启。按GB50016第9.2.4条,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如何审查?
答:高大空间采用高窗作为自然排烟时,图纸应明确采用电动开启窗,排烟窗应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开启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要求,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并明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由其他电动设施控制开启,并在自动排烟窗附近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11、按GB50016第9.1.3条,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要排烟,如果丁类厂房要排烟,是否也执行此条,建筑面积小于300㎡房间可不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条规定:任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应设置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丁类厂房不设排烟设施。
12、一个防烟分区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结合是否可行?(有的车间跨度超60M,中间仅少数区域不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
答:同一空间内的防烟分区一般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13、机械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管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或不同的防火单元处的防火阀,其关断温度应为多少?
答:排烟补风管上设置的防火阀熔断温度应为70℃。
(理由:室外空气风管内空气流动补风管1h耐火极限防火保护)
14、封闭楼梯间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按规范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在小型商业用房为三层时,按规范也需设封闭楼梯间。当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只要能满足《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3.1条的疏散距离,就可不按防烟楼梯间要求?
答:与建筑专业协调,保证疏散距离满足《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3.1条要求时,可以不按防烟楼梯间设置。
15、净高超过6m的高大空间是否可以划分防烟分区,分别排烟?
答:一般不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如需划分防烟分区,挡烟垂壁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1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高层住宅上部楼梯间或前室有可开启外窗,地下为自行车库,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地下一层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加压送风,如底层为小商铺,是否适用。
答: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1.4条:住宅建筑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的网点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隔开,且住宅和商业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行设计。
17、如高层住宅上部和地下室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均无外窗,正压送风是否要分开设置,地下部分风量如何选取?
答:地上和地下部分在同一位置的防烟楼梯间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时,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若合用一个风道时,风量应叠加,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门洞风速),地下部分加压送风量应按计算值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1条表格执行,建议按《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十三章“建筑防火与防排烟”方法执行。
18、密闭内走道,但朝向内走道的房间有可开启的外窗,内走道按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根据GB50016-2006之9.4.4是否设机械补风系统?
答:如房间与走道的门为普通门时,内走道可以不设补风系统。
19、现在一些做复合板风管的厂家往往会提供以它们的产品作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所谓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上面有关的不燃性等级是否可信,在设计中能放心选用吗?
答:厂家产品应有合格证,消防产品应有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报告)。
20、商住楼“剪刀楼梯与三合一前室组合时,暖通专业需在三合一前室设加压送风系统,其与建筑专业三合一前室应采光自然通风有矛盾”。
答:不矛盾。超过50m的商住楼的三合一前室需设加压送风系统。
21、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第10.2.1.2条要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间”要设排烟系统。问:这面积是指商业建筑的总面积还是指大建筑中的每一个小房间?
答:指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单个房间。
22、在高层住宅加压送风系统中,部分设计院对地上、地下加压送风量的计算取值、风口采用类型及自控方式等存在差异,余压值的保证手段哪一种较合理。
答:可由压差传感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变频调速,调节加压送风量;也可在送风管上设分流风管与风阀,由压差传感器控制分风阀门开度,调节加压送风量,以保证压差。
23、出现了个别“剪刀楼梯与二合一前室组合类型”时,误认为“剪刀楼梯间要分设加压送风系统”,造成部分人设了,部分人则不设情况。
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剪刀楼梯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二合一的剪刀楼梯间必须分设加压送风系统。
2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中,提到“前室”是否包括“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
答:包括。
25、大型超市或商场中划分防烟分区时,对于吊顶和不吊顶的场所,挡烟垂壁如何来做?
答:挡烟垂壁的设置具体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2条: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挡烟垂壁划分.有吊顶时,应在吊顶下设置下垂高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构成挡烟垂壁;无吊顶时,应从结构主梁下设高度≥500mm的挡烟垂壁。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0m。
26、上部建筑为多层公共建筑,楼梯间为普通楼梯间(有可开启外窗),地下室无窗楼梯间是否应设加压送风?
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
2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条规定塔式高层住宅的剪刀楼梯间无论有无可开启外窗均应设加压送风,则单元式高层住宅相同的剪刀楼梯间如何处理?
答:《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3条只是规定合用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应分设加压送风系统,对于单元式高层住宅合用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参照《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3.3条执行。
28、《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附图四:合用前室与室外阳台相通,合用前室与室外阳台用门与窗隔断,如建筑上仅设门,不设窗,则该合用前室是否要加压送风?
答:合用前室外门的开启面积≥3㎡,则该合用前室可以不设加压送风系统。
29、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机械排烟时排烟量的计算可否按实际的排烟面积之和乘与60m3/h来计算?大空间的机械排烟量可否按换气次数来计算?
答: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乘以120m3/h来计算。
大空间的机械排烟量可以按换气次数计算:
影剧院按《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范执行: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3/(m2·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
中庭按换气次数来计算:以其体积的大小,分别采取6次/h或4次/h
汽车库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体育馆排烟量的计算参照中庭的排烟量计算。
30、住宅建筑:半地下室为储藏,地下室为自行车库,那么地下室前室和楼梯间需设正压送风系统吗?
答:如实际相当于2层地下空间,应设加压送风系统。《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14条只是规定其地下一层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和设备附件选用与安装》图集(K103-1~2)控制加压送风正压值采用变频加压送风机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矛盾,后者讲:防排烟系统不能变频设备。
答:《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关于防排烟系统不能采用变频设备,是指单工况不宜采用变频设备,而图集(K103-1~2)是指通风与排烟两种工况。
32、地下的楼梯间能不能同地上的楼梯间合用一个正压送风系统,若合用,技术上要采取何种措施才能保证地下楼梯间的送风量。
答:宜分设加压送风系统。设置方式可参照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十三章“建筑防火与防排烟”。
33、设在地下室的歌舞娱乐场所,其每个厅室均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时的补风需设计到每个房间还是只要设置在公共走道区域?
答:可以送至本防火分区的房间或公共走道区域。
34、地下室中不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其较长的内走道是否要设计机械排烟和补风系统?(如游泳馆的地下室、设备用房的长走道,地下室很少有人停留,因为都是设备用房;又如住宅地下室隔成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和很小的储藏室,其内走道是否要设计机械排烟?
答:应设机械排烟系统。走道的烟可能来自走道本身,也可能来自其它区域。而走道又是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通道,为确保走道无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5、设计了加压送风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其外窗(面积小于规范要求的值)是不是只能设为固定窗?
答:宜设固定窗或设加压送风时能电动关闭的外窗。
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2规定: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1)对于一台风机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任务时,其负担的防烟分区数量有无上限规定?(2)对于净高超过6m的空间是否可以划分防烟分区?(3)对于净高超过6m的空间如果不划分防烟分区,将同时设置若干排烟风机,其同时开启的风机数量有无具体规定?
答:负担的防烟分区没有限制。净高超过6m的空间不划分防烟分区;同时开启的风机风量应满足总排烟量;
37、排烟风机设置在机房内时,排烟干管穿过机房隔墙处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能否同时作为“排烟风机入口处的”的排烟防火阀使用。
答:可以。
3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1.3.1对于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应设排烟设施。对于丁类仓库有没有防排烟的要求?
答:有,但应区别对待。如汽车库属丁类库房。(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P54第6.0.5条和P63第7.2.2条条文说明)。
39、关于自然排烟窗及面积的认定:(1)处于什么高度以上的窗可以认定为自然排烟窗?(2)排烟窗的有效计算面积有无具体规定?(3)同一房间或走道是否允许机械排烟与自然排烟合用?
答:
⑴、自然排烟口应设于房间或内走道净高的1/2以上,宜设在距顶棚或吊顶下800mm以内(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
⑵、排烟窗的面积计算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10.2.2-4条规定
⑶、同一防烟分区只能采用一种排烟方式,不允许机械排烟与自然排烟合用。
40、关于地下自行车库的防排烟设置。是否一定需要设置防排烟。或者仅设置4次通风就可满足要求:如民用建筑的自行车库,没有机械通风是否可行。或者大于多少面积的自行车库需要设置相应通风或排烟。
答:对于住宅自用,一般面积较小,危险性小,且有对外出口面积不大于规定防火分区面积的自行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建筑面积超过500平米的大型商业自行车库,其排烟设施的设置与汽车库相同。(商业自行车库可能存放大量的摩托车和电动车,其特点属于“可燃物较多”,不应将其视同为戊类库房,因此采用密闭防烟的做法欠妥。)
41、第9.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对于密闭场所的定义是否可以举例具体化?
答:地上密闭场所是指外墙和屋顶均未开设可开启外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4条及其条文说明。
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9.4.9规定: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宜设置在通风机房内。(1)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是否可以设置在与其他通风空调设备合用的机房内?(2)排烟风机和排烟补风机能否设在吊顶内,外加2小时不燃围合。
答:(1)可以与其它通风空调设备合用;(2)不宜采用合围吊顶方式。
43、9.4.2-3条文解释:4)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置,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房间。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是否应包括这些房间。是否取走道加一个最大房间的面积。
答: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划分应包括这些无窗房间。防烟分区的面积取走道加一个最大房间的面积。
44、第10.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该条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5.7.5条矛盾且有待完善。《建规》对于处于易燃易爆物质环境中的设备采用防爆型;《空调》对于处于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设备采用防爆型;对于只有易燃性不具爆炸性的甲类物质,如二乙基锌,对于既不具有爆炸性也不具备燃烧性的乙类物质,如硝酸:是否需要设置防爆型设备?
答:不矛盾,“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门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是指设于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外,且输送的空气是指无易燃易爆的室外空气,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止回阀时能防止危险物质倒流到风机内。
只要布置在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设备。
45、空调水管与风管穿越变形缝处:如变形缝处:(1)无墙,(2)有一道墙。(3)有两道墙;应如何留孔?如何设软接?风管如何设防火阀?
答:管道穿越变形缝可以设软接。只要处理好防止不均匀沉降对管道的剪切破坏以及防火墙的防火封堵两方面问题即可。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两边无墙)的变形缝,风管穿越时无需设置防火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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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关于建筑防火及防排烟设计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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