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质量缺陷的修补,应先由承包人提交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应是技术规范允许的或是行业公认的良好工程技术。 (3)质量缺陷的修补工作应在有监理工程师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原质量缺陷部位应清理干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后再行修补。 (4)质量缺陷修补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