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现状
作为我国目前的经济支柱产业,我国的建筑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迅猛的发展势头,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质量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由此也带来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由于针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不到位,使得建筑行业的质量安全风险居高不下,不仅不利于构建我国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同时也影响到了我国在建筑企业在国际上的有效竞争力,更对我国对外的诚信形象构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我国提出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使企业重视工程的质量整体水平,并由此提高和改进相关的施工管理技术,使建筑行业的发展步入更长远、有序的轨道。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的周期相对较长、涉及到的工种和专业较为复杂,建筑施工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材料种类较多,所以传统本文由xxx收集整理的质量监督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单纯的依靠质量监督的机构已经无法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需求。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和组织结构的发展速度不一致,很多基层的监督工作在管理的方法和经验上都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未形成一个长期有效并且科学合理的监督体制,所以会存在有一部分的建筑工程质量缺少全面系统的检验、也缺少了科学合理的控制。
2.2 曲解了政府的监督工作
政府的工程监督工作主要是由工程质量的负责人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监督有着较为明显的依赖性,工程质量监督组织被定义为工程质量负责人,导致很多参与工程建设单位都认为此事和自己无关,这种认知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工程责任主体的发展规律不符,所以政府也就顺其自然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从而造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会有很多协调不一致的地方,工程参与者的责任意识也随之下降,大众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定位不准,而且也不利于养成建筑工程与者养成责任意识。
2.3 监督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一项综合性较高的工程,包括了法律、经济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这也就表明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督的强度呈正比的,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工程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质量以及塌方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是和传统的理念有着密切的联系,質量意识较为淡薄,总是以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所以如果没有重视起质量监管系统就无法保证高质量的安全工程,所以从发展来看,要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水平。
2.4 建筑工程监督的力度不够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多配套法律会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会对监督执法的可操作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工程监督上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执法的力度不够造成的,这也是直接因素,另外,质量监督和执法机构并不是一个一体化的建制关系,因为条件限制、技术和法律要求的限制,所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由质量监督部门来实现,实际的处罚等应该由执法部门完成来实现的,执法力度、权威性也相应的大打折扣。
2.5 缺乏安全监督的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管理的一项工作。然而,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在施工建设中,施工单位的领导安全意识不足,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重视,直接导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缺位或岗位如同虚设,进而不能够建立起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强的完整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出现了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易抱有侥幸心理,未能及时纠正违规作业行为,进而安全监督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增大。并且因为管理体系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导致违章违规的行为常常发生。
2.6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建筑企业应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加大资金和精力的投入,不仅对企业自身的安全负责,也为施工人员的安全负责,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发展。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一些建筑工程企业为了利润盲目降低安全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不能权衡利益与安全的重要性,没有支出安全管理的必要经费。出现了一些区域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或使用伪劣的安全保护装备。这直接导致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人身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必要的防护设施,在环境复杂情况多变的施工现场,这必然为重大安全事故埋下祸患,增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3 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措施
3.1 改进监督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由于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及设备的广泛应用,使得针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难度也不断提升,为应对这一问题,通过采用相应的科技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技术水平,同时提高质量监督的效率。如钢筋扫描仪、激光测距仪、便携式桩基动测仪等设备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广泛使用,使得相关的监管工作更具技术性、科学性、权威性,大大加强了对工程质量风险的预控防范能力。
3.2 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执法地位
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整个监管体系更为完善,从而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标准,并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落实。在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取舍,以立法的方式不断改善我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状况,强化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能,并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处罚的力度有效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风险。(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2)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在开工就必须提供五方责任主体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认真屡职。(3)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按照第九条规定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