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从事建设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其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是指信用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予以量化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对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全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数据维护、信息公布等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开展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维护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五条 评价系统运行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由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评价系统将动态更新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并公布结果。
第七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建设执业资格的,其信用信息分别计分。
第八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不随注销注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书而提前终止。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采取所在企业主动申报、评价实施单位采集、信息系统对接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在执业活动过程中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机关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的,由省注册中心在收到处罚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执业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各级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法院判决或处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
第十一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获得各类奖项或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由所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省外入闽企业的直接向省注册中心申报。申报奖项以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内申报有效,超过申报期限的,不予采用。
第十二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因同一行为重复受到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扣分值,不同时重复扣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三个不同层级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可重复加分;同一行为在国家、省、市某一层级中重复获得奖励或表彰的,取其中信用评价的最高加分值。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评价系统并进行公示。对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等相关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低于评价结果有效期。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省注册中心每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评价系统进行申诉,其他人员在信用公示栏目中提出异议申诉的,需提供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处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可不予受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当日应当在评价系统中予以标记,被标记的信用评价信息在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前暂不生效。
第十九条 异议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异议人。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执业注册、评优评先、政策扶持、差异化监管、招标投标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丢失、损坏、销毁记载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电子数据等资料。
评价工作人员在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层级监督检查,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应当责令负有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对不按规定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省住建厅建立评价质量通报制度,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质量予以定期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