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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已经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期间如遇问题,其中涉及专项验收(备案)的,请向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反映;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请向市政数局反映;涉及其他的,请向我办(市住建局)反映。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效能,根据《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354号)精神,对《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优化,形成了《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由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含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联合验收内容
纳入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的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其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完成。
三、职责分工
联合验收遵循“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工作原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住建部门
市住建局作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及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会同市资源局、市气象局等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明确联合验收全市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法律法规依据等,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协调联合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对全市联合验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作为本县(市、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县(市、区)联合验收工作。
(二)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1.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等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全市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并按要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等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建局、市政数局。
2.市、县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县(市、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政数部门
市政数局负责“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日常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保障,并按照《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工建系统中“联合验收”模块的功能,确保工建系统能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的调整动态生成联合验收材料清单、能根据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的内容生成联合验收申请表、能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生成《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意见书》)。
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按照“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机制。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统一登记联合验收申请、分发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汇总及发送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发起的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受理情况向建设单位发出联合验收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整改意见向建设单位核发《联合验收意见书》。
四、申请条件
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
(二)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工,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验收条件。
(三)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四)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防空地下室建设,人防设施、设备检测合格,满足人防验收条件;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防空地下室面积未能达到核定的应建面积,且确实无法原址扩建、补建的,已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由气象部门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已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具备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他由住建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已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六)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整理完毕,并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自行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的承诺事项均已完成。
(八)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满足接入条件,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建筑、商住楼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配套设施应按有线电视网络工程相关标准建设,并经当地广电网络运营机构验收通过。
(九)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需分段、分期、分栋验收的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满足要求,能单独投入使用的,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五、验收程序
(一)申请受理(2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通过综合服务窗口(或工建系统)提交(或上传)联合验收申请材料。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完整的,对联合验收申请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分别推送至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直接退回申请并告知建设单位原因。
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建系统反馈申请材料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的,工建系统默认通过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包括通过受理、不予受理两种。(1)通过受理。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审核满足受理条件的,应根据项目实际作出“是否需要办理”、“是否已办理”、“是否参加现场核验”的审核意见。对无需办理或已办理相关验收(备案)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仍需作出受理及是否通过验收的具体意见,并通过工建系统汇总至《联合验收意见书》。所有验收(备案)事项均通过受理后,综合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按规定发起补正申请,综合服务窗口汇总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补正意见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在补正期限内完成相关材料补正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补正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并作出相应审核意见。(2)不予受理。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审核不满足受理条件且无法通过材料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部分单项验收(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后,综合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发出联合验收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发起材料补正申请后,建设单位未能在补正期限内完成相关材料补正的,由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退回本次联合验收申请。
(二)联合现场核验(5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在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当日将具体核验时间告知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并在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按确定好的时间组织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现场配合核验工作。
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相应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应提前告知相应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相应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重新申请现场核验,整改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间。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包含在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在工建系统填写专项验收(备案)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
(三)联合出具意见(1个工作日)
住建部门根据联合现场核验情况及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在工建系统填写竣工验收备案是否通过的意见。工建系统根据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自动汇总生成加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电子印章的《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联合验收意见书》。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全部通过的,联合验收通过;专项验收(备案)事项有一项或多项不通过的,联合验收不予通过。联合验收通过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需要,为建设单位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联合验收未通过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得提前为建设单位出具专项验收(备案)意见。
(四)申请复验
联合验收首次申请不通过,建设单位首次申请复验时,未发生修改或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首次申请已现场核验通过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相关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如能确认工程项目整改后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的,可不参加现场复验,但仍需出具复验意见。
复验程序及时限等参照初次验收执行。
(五)备案归档
联合验收通过后,工建系统生成的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可查阅调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
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标准出台的,按国家、省、市新的标准、规定执行。
(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的刻制和电子印章的申请。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意见书》盖“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验收,《联合验收意见书》盖“肇庆市xx县(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联合验收专用章制作完成前,《联合验收意见书》盖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公章。
(三)《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在《实施细则》实施后同时废止。
 
附件:1.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3.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各阶段时限表
      4.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2.0版)》
文件类型: .zip f0f9ee557ba2311b96aa404371a480fe.zip (45.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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