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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开工前和开工初期要点工作

一、制定工作目标,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进度目标: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主体工程按时完工,力争提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2)质量目标:合格标准,使用功能达到业主和设计要求。
(3)生态保护目标:按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组织实施。
(4)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投资目标:不突破批复的设计概算,力争节省投资。
(6)廉政建设:签订廉政合同,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7)合同目标:按照水利部标准文本签订合同和实施合同管理。

二、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相关手续。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4)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开工备案手续
应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 号)有关规定,将开工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
项目法人已设立;
初步设计已批准;
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建设资金已落实;
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
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
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四、安全生产备案
项目法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上报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的报告。依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的要求,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3)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五、项目划分申报确认
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依据水利部、水利厅相关规定和规范,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规程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对组织参建单位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并上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确认。

六、验收计划备案
应当在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七、外观标准确认
外观标准申报确认应在项目划分确认后,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中的评定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八、检测方案备案
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项目法人可组织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检测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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