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建筑论文
  3. 内容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加固工程(含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装饰装修)等。构筑物参照执行。

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以及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工作。

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所授权的特定地区管委会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权责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管理(超限高层除外),并接受市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事务中心受市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承担抗震设防相关技术咨询和管理配合工作。

第四条(申报)

本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审平台”)申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设计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统一审查(以下简称“抗震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联审平台另行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需要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完成多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超限审查或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可根据需要,在施工许可环节前通过联审平台向管理部门提出设计文件抗震咨询申请(以下简称“抗震咨询”)。

特殊流程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等,其抗震设防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具体可根据全楼建筑功能和规划用地性质确定),还应提供减隔震分析内容,以及满足设防地震正常使用要求的专项分析内容。

前款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指超出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适用高度、适用结构类型或屋盖形式(包括跨度、长度和结构形式),或采用影响结构抗震性能的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具体判定详见附件1。

第五条(抗震咨询)

(一)抗震咨询报送材料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既有建(构)筑加固工程

(1)建筑工程抗震咨询申请表(联审平台填写);

(2)立项文件(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3)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所附总平面图(不需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加固工程除外);

(4)抗震咨询送审文件(参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初步设计深度要求);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如有)

(7)抗震鉴定报告(如需要,抗震鉴定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2,抗震鉴定如经专项论证的应提供论证专家意见);

(8)抗震加固方案(如需要);

(9)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论证报告及技术论证意见书(如需要);

(10)续建工程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1)减隔震设计专篇(如需要,内容要求见附件3);

(1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2. 涉及结构、功能、荷载变化的特殊装饰装修工程

(1)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承诺书;

(2)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所附总平面图(不需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除外);

(3)装修工程概况(所涉及单体的装修说明,装修楼层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本次装修建筑、结构图纸等);

(4)抗震鉴定报告及有关结构计算书(如需要);

(5)抗震加固方案(如需要)。

(二)抗震咨询意见

抗震咨询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项目位置、总建筑面积、单体组成;各单体层数、房屋高度、结构布置和结构体系、地基基础设计等。

2.总体评价:对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地震动参数、结构体系、抗震分析结果和抗震措施等的简要评定;对建筑结构规则性的判定,并指明特别不规则的单体名称和具体的不规则项。

3.问题与建议:对抗震设计不尽合理、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等的问题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六条(超限审查和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请表(联审平台填写);

2.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见附表1,按单体分别填写);

3.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特殊装饰装修工程提供施工许可申请表);

4.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所附总平面图(不需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除外);

5.甲级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6.抗震咨询意见;

7.技术性文件:详见《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4)

(二)组织实施

超限审查应根据《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5)开展工作并形成审查意见。

超限审查专家组成员应从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另行颁布,以下简称“超限委员会”)中产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超限审查的专家选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回避原则执行。必要时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专家或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共同开展审查。

(三)审查意见

超限审查意见应包含项目概况、总体评价、修改完善意见及结论,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附件5)。

(四)超限审批

超限高层经审查通过后,市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完成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经超限审查通过的项目,在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多层建筑专项论证)

多层建筑工程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进行多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一)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工程(具体判定详见附件1);

(二)采用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未列入的结构类型、屋盖形式或影响结构抗震性能的新抗震技术的多层建筑工程;

(三)按现行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文件要求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多层建筑工程。

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专家产生和论证意见参照超限审查执行。

第八条(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抗震咨询意见、超限审批意见和多层建筑专项论证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严格把关。

未按要求申报超限审批或进行多层建筑专项论证的,以及未落实超限审批意见或专项论证专家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经抗震设防审查通过后,建筑工程涉及影响结构抗震性能的设计变更时,应按审批流程重新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需另行申请超限审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检查。包括:

1.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内容,以及审查机构错审、漏审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抗震设防标准及其设计地震动参数的正确性;

(3)抗震设防目标(抗震性能目标)的合理性;

(4)抗震概念设计和抗震措施的合理性;

(5)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的合理性,特别不规则多层或超限高层判定的准确性;

(6)各类荷载取值和抗震分析主要参数的正确性;

(7)主要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8)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是否落实超限审批意见或专项论证的专家意见(如有)。

各级管理部门实施建筑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时,应从联审平台调阅报送的设计文件等。

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主要检查在建项目的抗震设防落实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设计、或未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经查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各责任主体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因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应当落实抗震设防审查和审批意见,并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落实超限审批意见和多层建筑专项论证意见,并对“多图联审”抗震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

超限委员会专家按照《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的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审查、论证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和审批承担责任。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沪建管〔2015〕95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表:1.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附件:1.特别不规则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判定细则

2.上海市建筑抗震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3.上海市房屋建筑减隔震设计专篇编制要求

4.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

5.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附表1

单体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项目名称:                            申报时间:

单体名称

 

申报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建筑面积

地上    万 m2;整体地下    万 m2

设计单位

 

设防烈度

度(  g ),设计第     组

勘察单位

 

设防类别

安全等级

 

建设地点

 

建筑高度

和层数

主结构    m(n=   )建筑    m

地下  m(n= )相连裙房 m

场地类别

液化判别

类,波速   覆盖层厚

不液化□ 液化等级 液化处理

平面尺寸

和规则性

长宽比

基础

持力层

类型       埋深

桩长(或底板厚度)

名称      承载力

竖向

规则性

高宽比

结构类型

 

抗震等级

框架       墙、筒

框支层     加强层     错层

小震

计算参数

周期折减

楼面刚度 (刚□弹□分块刚□)

地震方向 (单□双□斜□竖□)

材料强度

(范围)

梁 柱

墙 楼板

小震

计算软件

(一)名称

 

小震

计算软件

(二)名称

 

小震

地上总重

剪力系数

(%)

GE=       平均重力

X=

Y=

小震

地上总重

剪力系数

(%)

GE=        平均重力

X=

Y=

小震

自振周期 (s)

X:

Y:

T:

小震

自振周期 (s)

X:

Y:

T:

小震

最大层间

位移角

X=  (n=  )对应扭转比

Y=  (n=  )对应扭转比

小震

最大层间

位移角

X=   (n=  )对应扭转比

Y=   (n=  )对应扭转比

小震

扭转位移比偏心5%)

X=   (n= ) 对应位移角

Y=   (n= ) 对应位移角

小震

扭转位移比偏心5%)

X=   (n= ) 对应位移角

Y=   (n= ) 对应位移角

梁截面

下部    剪压比

标准层

柱截面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墙厚

下部   轴压比

中部   轴压比

顶部   轴压比

钢梁

钢柱

钢支撑

截面形式      长细比

截面形式    长细比

截面形式    长细比

 

小震时程 分 析

波形

峰值

 

短柱

穿层柱

位置范围     剪压比

位置范围     穿层数

剪力

比较

X=   (底部),X =   (顶部)

Y=     (底部),Y =     (顶部)

转换层

刚度比

位置 n=      转换梁截面

X           Y

位移

比较

X= (n=   )

Y= (n=   )

错层

满布   局部(位置范围)

错层高度     平层间距

大震弹塑性位移角

X= (n=   )

Y= (n=   )

连体

含连廊

数量      支座高度

竖向地震系数   跨度

框架承担

的比例

 倾覆力矩 X= Y=

 总剪力   X= Y=

多塔

上下偏心

数量  形式(等高□对称□大小不等□)

  X       Y

控制作用

地震□    风荷载□   两者相当R

风荷载控制时:总风荷载  

风倾覆力矩  

风载最大层间位移

加强层

刚度比

数量  位置  形式(梁□桁架□)

  X             Y

大型屋盖

 结构形式             尺寸  

 支座高度             支座连接方式      最大位移          屋盖挠度

 竖向振动周期         竖向地震系数      构件应力比范围        

减隔震型式

减震□    隔震□

产品类型

设置部位

超限设计

简要说明

(超限情况简述,主要加强措施,抗震性能目标简述,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出图章

注册建筑师章

注册结构师章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zip
文件类型: .zip 92a452ab55864cf9be8b388fdeeb99cc.zip (81.17 KB)

相关文章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上海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办法
https://m.gc5.com/jzgc/jcll/10449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