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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 vs 保修期 vs 质保期

 

在审查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现不少合同把“保修期”“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混着用,有的甚至用三个词指向同一个期限。但殊不知,一旦概念混乱,会直接导致“钱什么时候该退、事什么时候该完”等后续一系列剪不断理还乱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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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一张表直接说清楚三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质保期

关联

质保金该不该扣着

出了问题该不该修

(非法律术语)

最长期限

2年(部分法院支持约定更长)

5年起(防水,其他更长)

起算点

竣工验收之日或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到期后果

发包人必须退质保金

保修义务期满(主体结构除外)

和质保金的关系

直接挂钩,期满即退

无关,退了质保金也要继续保修

 

从上表可以看出:

 

  1. 缺陷责任期:直接和质保金挂钩,最长2年、到期退钱。

  2. 保修期:法定负责维修的时间,比如防水5年。

  3. 质保期:不是法律术语,不同场景里含义都可能不同。

 

注意:实务中一个常见误区是“等保修期满了,才能把质保金退给施工方。”但其实,根据法律规定,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最长2年)就应当退还,与保修期(比如5年)无关。

其次,法律依据:

 

编号

条文内容

出处

1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实务中部分法院支持自由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或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可申请返还质保金。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仍须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2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同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比如屋面防水保修期不低于5年;装修工程不低于2年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条

3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部分法院支持自由约定如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最后,区分完三个概念后合同条款应该怎么写: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发包人按结算金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无息返还。

本工程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法定要求履行保修义务。”

 

最后,在实务审查合同中,立场决定策略!审查合同并不是寻找“最优条款”,而是站在己方立场上,结合实务中诸如对质保金比例及退还时间等可能存在的争议,判断现有条款是利是弊。

比如从发包人角度出发,其核心诉求可能会是多扣钱、扣久一点、修要修好等,那么在审核过程中要做到保证质保金比例越高越好、缺陷责任期越长越好、保修范围越大越好。因此,如果合同已约定了文章开头所显示的超过2年的缺陷责任期,不必主动修改;若对方提出修改,可援引“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等实务观点据理力争。

而如果是从承包人角度出发,针对合同中使用“质保期”一词而未作定义,承包人应在签约前要求明确定义为缺陷责任期,避免发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将其解释为保修期,从而变相延长质保金扣留期限。因此,承包人视角下,质保金是施工方的血汗钱,当然是越早回到账上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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