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核心前提:所有 3.1.4/3.1.5 的算面积规则,都要求「有永久性顶盖」;无顶盖的空间,不管有没有柱、有没有栏杆,全部不计面积。 顶层无上层楼板,完全露天无永久顶盖,不管装不装栏杆、围不围花园,全部不计建筑面积。 误区:很多人以为露台算半面积,错!新规里无顶盖直接全不计,不是半算! 别墅 / 洋房一楼的露天院子,无顶盖、仅做围栏绿化,不计入建筑面积(院子的土地算公摊 / 宗地,不算房屋建筑面积)
c. 其他常见无顶盖不计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最常见的附属构件:外墙上挑出的小型平台,专门用来放空调外机,无法作为使用空间,仅承载设备,不计面积。 窗台高度很高(通常离室内地面≥0.4m),挑出墙外的小型采光窗,人无法进入内部使用,仅作为采光、装饰配件,不计面积。 c其他常见附属构件 装饰、遮阳、设备平台等构 (配)件,如:附属在外墙的装饰柱、门窗线脚、勒脚、突出墙面的装饰线条、空调机板、遮阳板、建筑挑檐、无柱雨篷等非建筑外围护结构系统的构 (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条文说明:骑楼、建筑的过街通道等。上图是骑楼 不计范围(2 区):两栋建筑中间、建筑主体跨城市市政道路上空,底层全贯通市政街巷、人车自由穿行的通道,通道投影区域全部不计建筑面积。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条文说明:烟筒 、水塔 、水 (油)罐、栈桥、储仓、储油 (水)池等。 构筑物:不能在内部长期居住、办公生活,仅满足工艺、蓄水、排烟、储存、输送的独立工程,脱离主楼主体、单独落地建造,全部不计建筑面积。 2013 版: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推荐性,结算细则) 2022 版: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强条,2023.3.1 起实施) 运用13/22版:优先看合同约定>无约定; 按【合同签订日期】分界 整体按 2013 GB/T50353 执行;哪怕 2023.3.1 之后才竣工、结算 强制优先 GB55031-2022(强条),和 2013 条文冲突处全部以 2022 为准;2022 没细化的细部,继续参考 2013 细则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a. 顶层露天露台(最典型:开发商常说的 “送露台”)
b. 一楼露天私家庭院
a . 空调外机搁板(空调板)
b. 非落地小型凸窗(小飘窗)


① 合同签订在【2023.3.1 之前】(2023.3.1 前招标、签合同)
② 合同签订在【2023.3.1 及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