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解答旨在指导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统一认识消防设计和施工中遇到的常见技术问题 一、建筑专业 1.1 厦门市特殊建设工程认定的依据: 答: 1、根据住建部对于几个项目特殊建设工程的回复中提及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要件之一,故厦门地区项目暂以工规证作为认定依据。 2、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定义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1.2 地下室设备用房第二安全出口可否借用汽车库?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5条文解释:本条是对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室,故适用的是完整地下室,并非单个防火分区。利用金属爬梯属于受整个地下室较小等布局限制,无法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情况。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9条,地下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可利用相邻汽车库解决第二安全出口的问题。 1.3 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每个厅、室面积超过多少平方米需要设置两个门? 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1条第4项,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 0.5人/㎡计算,故根据第 5.5.15条,如每个厅、室人数超过 15人(即 30平方米)则应设置两个疏散门。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人数计算也应满足本条文。根据条文解释,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1.4 地下车库顶板采光井地上主体的间距是否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 4.2.1条规定? 答: 第 4.2.1条文解释: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详《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防火图示》)。地下车库是主楼的地下部分,属同一建筑,不应视作两栋独立建筑物,故不适用本条文,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3.7条。 1.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 2.2.8条第1项,消防电梯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专用通道有无长度限制? 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第54页,专用通道的长度一般不应大于 30m。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12条规定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下沉广场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是否可包含在 169㎡范围内? 答: 室外疏散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5条规定。因其上方无顶盖可视为下沉广场的一部分,故其面积可包含在 169㎡范围内。 1.7 疏散通道净高不低于 2.1米,是否作为疏散通道的所有空间(如楼梯平台处净高、非机动车库)的净高是否都要满足 2.1米? 答: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故只要是消防疏散会经过的部位(如楼梯平台处净高、非机动车库),均要保证净高不低于 2.1米。 1.8 住宅附设的地下汽车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多少计? 答: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8条,防烟楼梯间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住宅附设的地下汽车库前室面积可参考住宅建筑标准执行。 1.9 柴油发电机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用双墙、双层楼板隔开的方式避免直接贴邻,是否可行? 答: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1.4条规定柴油发电机房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根据实施指南 P113:可“在连接处设置双层楼板隔腔或双墙体隔腔,在承重结构表面设置减压设施等吸能设施等”,故采用双墙、双层楼板隔开的方式可行,可防止设备用房的火灾或爆炸作用。人员密集场所定义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为准。 二、暖通专业 2.1 内净高小于10.7m的车间,自然排烟口到室内最不利点的距离是否应满足室内净高2.8倍的距离要求? 答 : 1. 厂房采用自然排烟时首先要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4条第1项的要求。 2.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7.1.5条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是否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3.3条,走道最低净高按不低于2.0m设计?对于层高较低,设计了电动挡烟垂壁,因火灾时仅着火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下落至设计清晰高度,且柔性材料不影响疏散,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是否还需满足不低于2.1m的要求? 答: 项目适用规范按闽建科〔2022〕4号规定,执行相应规范的最低净高要求。采用柔性材料挡烟垂壁的也应满足规范最低净高要求。 2.3 高层办公楼项目的机械防排烟风管系统防火外包覆构造采用镀锌风管外包耐高温岩棉加复合铝箔贴面的做法是否可满足相关消防技术要求? 答: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表1《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复合铝箔材料不属于不燃性能材料(A级)。上述做法不能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规定要求,复合材料风管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玻璃棉一般用做暖通管道的保温措施,不宜用作机械防排烟风管系统的防火包裹。岩棉容重及厚度的选择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耐火极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