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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知的10条工程资料编制与归档要求,建议收藏!

1、工程资料应由参建单位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不得事后补编。

2、施工纸质资料中的结论性内容,除施工单位自检结论外,均应手工书写。手工书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盖章应齐全。手工书写应采用碳素墨水等耐久性好的书写材料,不应使用红色墨水、纯蓝墨水、蓝黑墨水、复写纸、铅笔等书写材料。

3、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原件存放处及工程相关信息。

4、工程资料印章印记应清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加盖印章级别正确。

(2)当加盖印章的资料为一份多页时,应加盖骑缝印章;当一份资料同时加盖多个印章时,印章印记不得重叠。

(3)资料修改应实行划改,划改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5、施工过程中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隐蔽验收部位、见证取样工作中的封样和收样,均应留存声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留置声像资料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一份声像资料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拍摄的声像资料应注明拍摄时间、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对应的工程部位等信息。拍摄的声像资料应为源文件,不得利用编辑软件进行篡改。

6、当合同中未对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标准、要求、移交时间做出明确约定时,施工单位移交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移交数量应不少于两套,一套(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应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工程资料的份数应满足参建各方的需求。专项工程资料的份数还应满足专项验收的要求。

7、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资料,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8、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应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结论。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的要求进行。

9、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

10、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及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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