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中智能建筑工程分部的质量控制和安全功能资料的管理。 制定的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以及其它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 质量控制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智能建筑工程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津资K-1(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智能建筑主要设备材料进场,必须采用规定中“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津资K-Z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材料汇总表[津资K-3(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2.0.1每进场批不同子分部系统设备、器具和材料应分别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隐蔽工程验收应分别执行《天津市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中5.2“桥架、线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4“电线、电缆导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6“人工接地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7“接地装置、避雷、等电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4.1系统调试记录 智能建筑工程系统的调试必须采用规定中“系统调试记录”(津资K-Z4-1)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 [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4.2设备调试记录 智能建筑工程重要设备的调试必须采用“设备调试记录”(津资K-Z4-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 [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4.3系统功能检测记录 不同系统及相同系统的不同功能检测必须采用本规定中“系统功能检测记录”(津资K-Z4-3)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 [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4.3.1智能建筑工程应按分项系统进行检测,并分别记录。 4.4专用仪器检测结果分析记录 智能建筑工程中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的项目检测记录必须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必须采用规定中“专用仪器检测结果分析记录”(津资K-Z4-3-1)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 [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4.4.1使用相关仪器检测的项目应提供原始中文测试报告。 4.4.2对原始测试记录应进行分析,做出确切结论。 4.4.3分析记录和各种原始记录等一并归档。 4.5线路检测记录 线路专项检查及测试必须采用规定中“线路检测记录”(津资K-Z4-3-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 记录汇总表” [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4.5.1各系统应对“线路检测记录”进行分析及确认,并记录在“专用仪器检测分析记录”内,分析记录和各种原始记录一并归档。 4.5.2专用仪器检测自动打印中文结果时不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