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该条文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房地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一二级建造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系统更新强制性条文内容,全面阐述强制性条文内涵,正确引导强制性条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