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区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