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设置的出租汽车站点。 出租汽车站点设施建设应结合本市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及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和文化娱乐中心、宾馆、饭店、商办楼、商业中心、游览场所、医院、学校和居住区等场所的新建、改建或调整同步实施。为服务大型活动配置的临时性出租汽车站点以及工厂企业等其他场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