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