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