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和财产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用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符合本规程要求不需加固的建筑或按本规程进行加固后的建筑,在遭遇到相当于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及场地类别为Ⅳ类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设计。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和加固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