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五、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六、本定额适用于工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七、建筑工程应用工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八、建筑工程应用综合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所承担的风险情况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九、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是按照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单价分别为:综合用工一类45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4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30元/工日。 十、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损耗。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内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2.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材料价格是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