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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浙设执委〔2023〕1 号

关于 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人事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住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39 号)部署,以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 号)精神,现将我省 2023 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2023 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定于 10 月 14 日、15 日、21 日、22 日举行(具体科目、时间安排见附件 1)。考点统一设置在省直(杭州市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载明为准。

二、报名事项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 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三)其他事项

1.凡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我省考生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2.2023 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使用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 年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 年版)》(以下简称新大纲)。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和新大纲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网站下载。

网址:https://www.pqrc.org.cn/Default.aspx

3.按照《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2023 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由 9科调整为 6 科。为做好新旧大纲考试平稳过渡,我们将对涉及调整的旧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5 个科目在 2023 年进行收尾考试,5 个科目中部分科目未合格的考生,可继续按旧大纲参加未合格科目的考试,或直接参加新大纲对应科目的考试。2024 年起不再进行旧大纲上述 5 个科目的考试。具体说明如下:

(1)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只可报考新大纲科目。

(2)非首次报考,但档案库中无有效合格科目成绩的考生,视同为新考生,只可报考新大纲科目。

(3)旧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5 个科目中部分科目成绩未合格的老考生,可报考旧大纲科目,或可直接报考新大纲科目。

(4)老考生不可同时报考旧大纲科目及其合并后对应的新大纲科目。如报考旧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场地设计》,则不可报考新大纲《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如报考旧大纲《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则不可报考新大纲《建筑结构、建筑物理与设备》。未按上述要求报考的,则考试成绩以新大纲科目为准。

4.报考条件咨询(浙江省勘察设计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0571-87055123。

三、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

除个别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包括虚假承诺)行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外,其他所有相关报考人员均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或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

(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只需进行网上公示,无需线上和到现场进行报考资格核查(个别有情况反映的除外)。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报考人员(指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撤回承诺”的报考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的,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

(三)一旦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或“撤回承诺”,系统将无法再次提供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报考的机会,提醒报考人员务必不要随意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和“撤回承诺”。同时,在填报信息时还要认真细致,以免误操作。

(四)在考前、考中、考后任何环节(如报名期间、打印准考证、考试、阅卷、注册或职称评定等环节),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将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以及已取得的资格证书无效等处理。

四、网上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于 8 月 1 日至 10 日,通过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

(http://zjks.rlsbt.zj.gov.cn)链接,或直接登陆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先如实进行个人信息注册,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方法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

1.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查通过后(一般 24 小时),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经上传相关学历等证明材料后,再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

2.在确认所填报、选择的信息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在阅读系统上的《承诺制告知书》后,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由报考人员本人签署并提交后(不允许代为承诺),再点击“确认”或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即可进行网上交费。

3.打印的“报名表”无需单位审核和提交,供报考人员留存备查。承诺书电子文本可下载保存。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交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但一旦撤回承诺,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不选择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流程

1. 在报名系统中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年限等),在线核查通过后(一般 24 小时),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经上传学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后,再选择所要报考的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等)。

2. 在确认所填报、选择的信息和上传材料准确无误后,选择(点击)“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随后点击“确认”,且必须下载打印“报名表”。

3.报考人员还须另行打印“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打印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报名表”均需交单位审核章,待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用于考后报考资格现场核查,请考生妥善保存。

(三)网上报考注意事项

1.自 2023 年起,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 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告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对应的报考流程。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由于办理学历学位验证/认证需要一定时间,报考人员请提前安排好验证/认证事宜,以免影响报名。如报考人员在考试报名截止前无法及时取得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应临时上传 PDF 格式的学历学位电子文件继续完成报名,事后补充提交本人学历学位验证/认证报告。

2.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无法在线核验的,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查明情况处理。

3.由于个人身份和学历信息提交在线核验,一般需 24 小时后才能再次登陆报名系统报名,提醒各位报考人员要尽早报名,预留足够的报名时间。

4. 报名期间,若发现报考信息有误,在未点击“确认”前,报考人员可点击“信息维护”自行进行修改。在点击“确认”或打印“报名表”后则不能再自行修改,若需修改须联系省人事考试院处理。

5.网上交费时可用同一账户逐一为多人支付,但要注意一一对应报考人员交费,以免错交费和漏交费,交费成功即为报名成功。在试卷预订后或属虚假承诺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6.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诚信报名,并认真检查。如属报名人员传错照片、填错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号、手机号)、选错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科目、报名点),以及未交费或错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造成参加考试、答卷评阅、通信联络、证书注册等受影响的,由报考人员自负责任。

7.省部属单位定义,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规程》(人社厅发〔2021〕18 号)规定,报考人员原则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考(即:考生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应在我省内),网上所选“报名点”必须是居住地或工作地)。

报考技术咨询电话:0571-88396764 、88396765 、传真

88395085。

(四) 准考证打印和参加考试

报名成功的考生可于 10 月 9 日至 13 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若发现准考证信息有误,应在考前联系我院处理。

五、考试资料及考试规定

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资料,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 号)文件。作图题草图纸随试卷统一配发,考后收回。相关考试规定请考生仔细阅读《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见附件 3)。

考生应考时,除附件 3 规定准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外,还可带黑色墨水笔、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拍摄功能)、口罩。

除附件 3 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外,还禁止将有收发、拍摄功能电子手环、钟表,以及提包、资料等带至座位。

考生必须凭未作人为标记的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 5 分钟后禁止入场,2 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作图纸)和草图纸,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严禁提前或超时答题;领卷后要检查题本和答题卡(作图纸),如有印刷不清、缺页等质量问题应当即举手报告。否则,若影响考试或成绩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涉及违纪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因考生答错位置、损坏,或用错文具的答题卡(作图纸),不得更换。为保留监考信息,考试期间全程监控。

六、考试收费和交费方式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按建计〔2016〕82 号、浙价费〔2016〕71 号收取考务费:

一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选择题)考试每人每科 65 元,一级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 150 元;二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选择题)考试每人每科 70 元;二级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 75 元。考生所需交费票据为电子票据,在考试结束后以短信方式发送到报名时填写的手机,如未收到短信,也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我的票据”里查看和下载。

七、成绩公布与考后报考资格核查

(一)考试成绩经国家相关部门确认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予以公布,届时考生可查询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

(二)考后报考资格现场核查工作由省勘察设计执委办组织实施,报考流程中所有的设置或操作,均不属于考前报考资格认定。对于应试科目全部合格的考生,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考后报考

资格核查:

1.对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合格成绩直接在网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

2.对于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包括撤回承诺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学历和资格证书因网上无法核验经上传后报考,以及有其他存疑情况的报考人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及要求,由省勘察设计执委办另行通知。相关人员不到现场接受核查、核查逾期,或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合格成绩无效

3.网上公示期间,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资格的由省勘察设计执委办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的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核查。

(三)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 号)精神,对于通过公示和考后核查的成绩合格人员,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电子证书后,由考生自行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纸质证书后,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合格证书”栏予以公告,相关考生可在该网上申请纸质证书邮寄服务(邮费到付)。往后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八、有关要求

人事考试机构和建设部门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

要加强考风考纪管理,对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 号令)和《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处理。主观违纪的,还将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在“信用中国(浙江)网”上公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1.考试科目和时间表

2.报考专业说明

3.考生注意事项

浙江省勘察设计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院

2023 年 7 月 25 日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专技处、省建设厅人教处

 

附件 1:

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

1 - 副本.png

附件 2: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报考专业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7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 年版、2012 年版、2020 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 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版)等相关规定,关于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如下:

一、报考专业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科包括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中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城镇建设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一)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二)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三)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附件 3:

2023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严肃处理。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号)严肃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秘〔2015〕4 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 人 员 可 在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中 心 网 站(www.pqrc.org.cn)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考试使用规范、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 号)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 12 月 31 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

五、参加知识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应携带 2B 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本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他位置书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六、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考试:无声及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及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人员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均应携带 2B 铅笔。

3.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及每页指定的栏目内,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并在封面规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填涂准考证号。参加《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须按要求将选择题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填涂在试卷封面的作答区域内。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主要线条不得徒手绘制。

5.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页码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试卷上有选择题,应试人员按下列三个步骤完成作答:

(1)作图;

(2)根据作图情况完成选择题作答;

(3)根据选择题作答结果,按题号在试卷封面指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黑。未作图或未填涂任何信息的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

7.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作答或填涂准考证号的;

(3)试卷缺页的;

(4)《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的试卷封面指定区域未填涂作答选项信息的。

8.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经认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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