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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境内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与普通国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海交控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青海省公路局(下称“省公路局”)负责全省普通国道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细化制定全省普通国道养护工程管理目标和业务管理要求,并组织实施。

    青海省交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安全提供技术服务工作。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通省道及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安排。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

    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坚持绿色环保理念,鼓励推广应用成熟的“四新技术”,实行养护工程科学决策。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八条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九条 青海交控集团、省公路局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预防养护制度并开展预防养护,根据养护需求科学决策,组织实施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积极推行养护市场化,养护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养护企业资质的单位或是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具有实施养护工程职责的事业单位承担。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直接委托具有相应养护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具有实施养护工程职责的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投资工程实施有关要求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加快前期工作推进,提升养护管理成效。鼓励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且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宜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委托中小养护施工企业或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具有实施养护工程职责的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十四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路安全运营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全省养护工程建设计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下达。

    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由青海交控集团根据年度养护资金投入情况,于每年十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建议计划,确定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公路局梳理汇总后,于每年十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十五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养护工程计划统筹安排工作,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养护作业应当做好对接,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公路专项检测、路况监测评估报告内容因地制宜编制。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符合规定,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时,公路交安及附设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鼓励“四新”技术运用,并详细说明施工工艺、材料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并做好设计交底,加强养护工程动态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其他项目由养护管理单位审查审批后实施;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型(长)桥梁(隧道)改造加固、车购税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或项目单项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批,其他项目养护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实施,具体审查审批方式和流程按现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公路涉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管理办法(试行)》(青公路政路产〔2020〕94号)文件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未明确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程序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或审批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具体实施要求,由养护管理单位根据变更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明确。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操作规程,保障安全。除应急养护外,公路用地范围内需要养护施工作业时,明确养护作业路段、养护内容、时间(期限)、施工单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在竣(交)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养护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养护档案归集、整理和归档。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养护工程各参建单位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确保全过程档案资料完整、闭合。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投资超过5000万元、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养护工程,结合实际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其余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养护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分为交工、竣工两阶段和交工、竣工合并的一阶段验收。验收依据及验收条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养护工程按照两阶段验收执行,其余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按一阶段验收执行。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其它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竣(交)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缺陷责任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已竣(交)工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档案应参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装订成册归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普通国道养护工程项目由省级质量监督主体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应由进行项目审查审批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执行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养护管理工作机制,釆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养护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养护管理单位应结合行业管理实际,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公路网技术状况的监测、分析以及公路养护工程阶段性考核评估等,保证公路及沿线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路面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及养护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强化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完善普通公路养护市场信用考核工作,营造规范、诚信的公路养护市场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列入建设成本的养护工程项目(含PPP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其他公路养护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截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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