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措施》在引进市外建筑业领军企业、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人才培育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资金扶持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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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了引进人才,广东多地放出高额补贴吸引各地人才前来发展,其中珠海补贴高达35万元。具体如下:
东莞:正高级职称补贴30万元/人、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中级职称或一级证书6万元/人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在新修订的人才安居办法施行前,延期使用《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东府〔2020〕49号)。
其中,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可根据《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7号)和《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
正高级职称30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20万元/人;
中级职称6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6万元/人。
此外还有能力提升培养、见习补贴等,具体条件和申领方式可见:《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或境外的学士学位)1万元/人;
初级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1万元/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1万元/人。
具体条件和申领方式可见:《东莞市本科生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7号
珠海:正高级职称补贴35万,副高级职称补贴25万,中级职称补贴3.8万!
依据《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珠海市2022年第三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指南显示:拥有职称的最高35万元、最低2.6万元。
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35万元/人;
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25万/人;
中级职称人才补贴3.8万/人。
此后,人社局公示2022年第三批珠海市企业新引进人才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共2353人拿到补贴。
汕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补贴!
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促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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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引进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以上人才,且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在该单位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给予每人每年综合补助2.4万元,最长连续补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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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技术晋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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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区内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分别按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类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2500元、3500元、1万元一次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延伸阅读:获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1500元/3500元/1万元/2万元补贴!
佛山: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
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人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
安家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江门:晋升为副高、正高职称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5万元的补贴
对在我市非公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晋升为副高、正高职称的人员,市本级资金一次性发放2万元、5万元的补贴。
同时,我市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纳入高层次人才评定范围,其中副高可直接认定我市三级高层次人才,正高可直接认定我市二级高层次人才。
广州南沙: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满45周岁,给予6万元补贴
南沙区人才、科技、人社、住建四部门联合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人才复工复产八项措施》。
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满3个月即可领取住房补贴,其中助理级职称未满35周岁,2万元/人;中级职称未满40周岁,4万元/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满45周岁,6万元/人。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惠府办〔2023〕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
惠州市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培育我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推动建筑业发展壮大,促进建筑业产业升级,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双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惠州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惠府办〔20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引进市外建筑业领军企业
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对新注册在我市且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企业500万元扶持;对新注册在我市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世界500强企业、大型央企国企等特别优秀企业可实行“一企一议”。
二、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
在企业资质升级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0万元扶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扶持。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晋升仅给予一次扶持资金。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迁入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晋升资质扶持资金。
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迁出惠州市的企业,该企业须退回全部扶持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牵头制定有关工作指南,会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
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30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50万元。在惠纳统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或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的,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奖励10万元。对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奖励原则,不重复奖励。同时,每年评选一批建筑业优质企业。
四、支持人才培育,发挥人才引领作用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培育人才。落实《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人才专业技术等级和技能等级晋升补贴实施细则》,对首次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助1万元,对首次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助5000元;对首次晋升高级技师的企业人才补助5000元,对首次晋升技师的企业人才补助3000元。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根据《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惠州市委组织部关于新引进人才安家落户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一是落实安家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享受2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按6万、7万、7万发放;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45周岁以下博士后,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享受30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等额发放。二是落实落户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持有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1万元落户补贴;对属于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5周岁以下持有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才享受一次性最高5000元落户补贴。其中,“双一流”院校(以毕业当年的“双一流”院校名单为准)应届本科毕业生或中级职称、技师等专业人才按每人5000元发放,其他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每人3000元发放。
五、相关要求
(一)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惠纳统的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扶持及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县(区)可在执行本扶持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建筑业企业在提出扶持及奖励资金申请前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该扶持及奖励资金。
1. 在市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人工资实名制及工资分账管理等规定,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2.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
(四)建筑业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及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扶持及奖励资金,予以公示企业失信行为并通报市、县(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扶持及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惠州市其他扶持或奖励资金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及奖励。
(六)支付主体:以上各扶持事项的扶持及奖励资金按申请企业的所在注册地进行支付:注册地在惠城区、惠阳区、仲恺、大亚湾的企业,按市财政40%、区财政60%的比例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注册地在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由县级财政进行扶持及奖励资金支付。
(七)申请及支付流程:
1. 申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制定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后,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核查。
3. 经市税务局核查无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形成拟扶持及奖励企业名单,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扶持及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4. 经审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予以支付,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支付扶持及奖励资金。
5.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的扶持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6. 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扶持及奖励条件的企业所申请的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支付主体的相应比例将扶持及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企业取得扶持及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本措施自2023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