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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8月2日起申请资质需上传照片!技术负责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个人业绩表!法定代表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承诺书

近期,多地加强建企资质审批!

贵州省毕节市:2023年8月2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需上传材料如下,

  • 技术负责人(含专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手持本人身份证个人业绩表的照片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上述承诺书的照片。

广东省汕尾市:即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发证机关在省“三库一平台”核查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

辽宁省沈阳市:2023年8月1日起,新申请的资质类事项,将对企业提供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将进行退卷处理


PART.
01

8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住建局发布一则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的通知:

2023年8月2日起,申请人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资质申报材料按以下提示办理

(一)技术负责人等技术人员有关材料:

  • 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 技术负责人(含专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手持本人身份证个人业绩表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声明或承诺书: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或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

  • 上传以上两份承诺书可以合并为一份,上传时要求同步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上述承诺书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此外,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也提出一致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同上;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文件还提出开展社保核查:有关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后3个月之内,经办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企业所有人员社保缴纳凭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核查


PART.
02

广东省汕尾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 首次申请的企业为主要人员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由发证机关在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查询无误后,不需提交纸质证明文件。

  2.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更换主要人员导致新增的主要人员社保显示未购买或购买月份不统一的,由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社保当月购买后可容缺受理,其他情况下主要人员必须缴纳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

  3.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升级、延续申请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为主要人员购买申报前一个月或三个月社保;已在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申报材料且不再修改的,以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材料时间计算社保缴纳月份,不受审批通过时间影响。


PART.
03

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承诺制审批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2023年8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将在审批过程中对由资质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进行核实。如在核实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审批流程进行退卷处理

二、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申请的,取得资质后,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三、2023年8月1日以前已取得资质的,我局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专项核查。

上述中,毕节市住建局发文做此要求,是因为发现部分企业提供的主要技术人员证件、业绩无法有效辨别真伪针对这个问题,住建部此前曾有相关发文。


住建部:推进两个系统数据共享,严查企业业绩!

2023年2月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资质方面提出:

  • 逐步推进工程审批系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查系统数据共享,作为工程企业业绩核查的有效手段。

其他方面提出:

  • 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

  • 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用2023年实现工程审批系统覆盖全部县(区),消防设计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全面实行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 推动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一律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一律免于提交实体证照

  • 推进智能审批。建立完善BIM成果交付和技术审查标准,逐步实现计算机智能辅助审查推进工程建设图纸设计、施工、变更、验收、档案移交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一张图”管理和协同应用

  • 深化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公开,供建设单位免费使用,明确根据区域评估简化单个项目相应审批手续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明确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优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制,审查机构出具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报告后,相关审批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2023年5月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 10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其中涉及多份资质方面文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并未废止。

2020年12月,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月1日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撤销资质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

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或本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企业资质申请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包(须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请办事指南、申报软件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 

2、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通过资质审批系统在线受理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并出具受理凭证。

3、公示

企业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0个工作日。 

4、审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

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公告。 

6、核查

对企业申报业绩项目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毕节市文件原文:

1 - 副本.png

温馨提示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

近期,我局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提供的主要技术人员证件、业绩无法有效辨别真伪,且多次接到一级注册建造师等有关技术人员投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从2023年8月2日起,申请人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按以下提示办理:

一、资质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及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要求,通过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其中:

(一)技术负责人等技术人员有关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见建市〔2015〕20号文件附件3)。

2、技术负责人(含专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手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业绩表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声明或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或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上传以上两份承诺书可以合并为一份,上传时要求同步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上述承诺书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1.开展社保核查。有关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后3个月之内,经办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企业所有人员社保缴纳凭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核查

2.开展业绩核查。①对正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公司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纳入公示内容,并在我局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②对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我局将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采取官网公告公示、发函协查等方式,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公司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核查。③对经核查存在业绩造假的,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在我局官网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特此提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温馨提示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理)

近期,我局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提供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有关证件、业绩无法有效辨别真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从2023年8月2日起,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按以下提示办理:

一、资质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以及“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等有关规定要求,通过贵州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其中:

(一)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等技术人员有关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公章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关声明或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或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企业人员社保缴纳承诺书。上传以上两份承诺书可以合并为一份,上传时要求同步上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手持身份证和上述承诺书的照片,且照片清晰。

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1.开展社保核查。有关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后3个月之内,经办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供企业所有人员社保缴纳凭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核查

2.开展业绩核查。①对正在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公司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纳入公示内容,并在我局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②对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我局将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采取官网公告公示、发函协查等方式,对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公司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核查。③对经核查存在业绩造假的,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在我局官网公布,并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特此提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温馨提示三(选择资质代办机构注意事项)

随着建筑业资质改革措施不断落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深化,现在建筑业资质审批不仅简化了审批流程,降低了资质的申请门槛,甚至还取消了部分建筑资质,这样既加快了企业获得资质的效率,又缩短了获得证书的时间,使企业能够尽快投入到工程建设中。目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一部分企业可以直接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一部分企业会寻找代办机构办理,但在寻找代办机构的过程中有许多坑需要避免。

1.由于市场较大,存在长期收益,各种资质代办机构较多较杂,所以承诺时间短、费用少、门槛低的代办机构,可能会存在风险隐患

2.资质申报对材料要求准确、真实,所以,如果承诺100%过关的,绝对是夸大其词

3.宣称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合作关系”的资质代办机构统统不靠谱,企业符合资质标准就会给予证书,不符合就会被撤回。

4.建筑资质代办理,要按国家标准准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因此一些代办机构就会造假,要么是找的人员挂靠时间不足,资质办理下来就马上撤走;要么直接PS造假的从业人员。但在大数据技术发达的今天,通过系统自行查重严打挂靠,会导致企业被建筑主管部门核查,甚至撤销、撤回企业资质。如果选择资质代办机构,一定要认真考察、仔细甄别,以免对自己的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沈阳文件原文:

1 - 副本.png

各有关单位:

近期,各级住建部门在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未能认真履行承诺责任,出现提报材料与承诺内容不符,导致撤回资质许可的情况。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并落实资质类事项承诺制办理的核查工作,经我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8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将在审批过程中对由资质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进行核实。如在核实过程中发现问题,按照审批流程进行退卷处理

二、2023年8月1日前提交资质类(建筑业、勘察、设计)事项申请的,取得资质后,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三、2023年8月1日以前已取得资质的,我局将对其承诺内容进行专项核查。

四、如在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标准,将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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