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首页
  2. 土木动态
  3. 内容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 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发改委、住建(城建)局、交易(采购)中心: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改革工作,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规范定标活动,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2年8月23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改革工作,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规范定标行为,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评定分离”方式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按照本指南所确定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定标工作。

第三条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条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清查核实。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八条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在职人员组成,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单位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外单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的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服务类项目一般不优先选用最低价投标价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票决定标法。包括:包括票决数量法和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中标候选人企业信用信息状况。对被列为“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惩戒对象、“信用湖北”(http://credit.hubei.gov.cn/)信用黑名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hbcxpt.cn/)重点监管对象,全国、全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处罚期内的企业,应当设置否决性条款;对未被列为前述情况,但有在公告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设置降低排序等惩罚性条款。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三条定标会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或广泛征求意见而需延期进行的,原则上在评标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场所不局限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四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第十六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附件:

回到顶部
请复制以下网址分享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试行)
https://m.gc5.com/jzgc/tmdt/10446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