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管理新要求,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决定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转入我省时,未出具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我厅已核定相应资质的企业(含再次重组分立吸收合并企业)。(详见附件1) (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直接申报并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其中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 三、核查安排 第一类核查对象请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表报我厅行政审批处。未经核查合格的,相关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重新核定和跨区域变更等事项我厅将不予受理。 第二类核查对象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内。其中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区域变更的应提供近2个月内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意见。 四、核查要求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于本月30日前报我厅。在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或报请我厅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联系人:厅行政审批处,薛康,0791-86210268 附件:1.正式印发-附件1-需核查重组、分立、合并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xls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