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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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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
这是我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情形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a.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b.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c.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d.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f.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g.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h.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i.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j.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k.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l.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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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建函招〔2023〕502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我厅编制了适用于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各地要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3〕868号)为契机,扎实做好《清单》的宣贯工作,全面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3日

注:小编根据附件整理成文字版本,方便大家阅览。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
一.总则

1.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

二.制定初步发包方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3.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4.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5.遵守国家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7.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a.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b.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c.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d.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e.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f.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g.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8.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标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分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10.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12.应使用国家发布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13.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14.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15.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1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17.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相关规定,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

18.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a.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b.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c.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d.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e.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f.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g.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h.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i.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j.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k.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l.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开标

19.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做好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0.负责组织开标活动。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1.不得违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或者拒绝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22.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五.评标

23.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a.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b.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c.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d.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4.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5.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评标结果公示、拟定中标人公示

26.招标人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情况等规定内容

27.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拟定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七.中标

28.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3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4.招标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a.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b.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d.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e.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八.招标信息发布

35.应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36.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停止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同步发出,发售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如遇连续3日及以上的休假日的,休假日时间不计算发售时间;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开始时间应为工作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九.异议受理和处理

37.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38.在异议处理期间应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十.投诉处理

39.招标人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招标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十一.其他

40.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41.应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因不可抗力或者异议、投诉处理等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42.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异议投诉、合同等相关材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43.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4.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招标人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附件内容如下:(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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