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本市全面构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一)制定工程风险评估报告。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首要责任,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开展工程风险辨识。风险辨识应考虑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两个方面,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建立分级管控体系,形成工程风险评估报告,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后,严格组织实施。 (二)制定施工管控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工程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分级管控专项方案,明确各级风险管控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人,经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程师签认后,严格组织实施。实施风险层级管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事故险情应急预案。监理单位应制定风险分级管控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风险管控的监理控制程序与监理方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严格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对较大以上的风险点位实施旁站监理,确保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实施风险动态管理。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高度关注工程风险变化情况,对未预判到的安全风险和因施工组织产生的新安全风险等,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管控措施和监理实施细则,并重新报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风险施工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风险管控进行效果验证,不断完善风险管控措施,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工地明显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标识牌,随工程风险进展及时更换,公布工程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风险教育、技能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掌握工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应急措施。 二、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建设、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严格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工程风险点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教育培训、操作行为、环境条件、执业健康等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制定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动态销号管理。 (三)严格落实隐患整改。隐患整改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执法部门报告。 (四)严格重大隐患督办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住建执法部门报告。市、区住建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督查、检查执法、日常巡查、企业个人举报以及各区住建部门提请挂牌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督促责任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将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工作举措,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分工,抓好统筹推进。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可聘请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要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检查推动。市、区两级住建执法部门要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作为检查执法的重要内容,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严惩。 (三)抓好示范带动。市区两级住建部门要选择一批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效果较好的项目作为标杆,组织观摩,交流推广经验,发挥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典型企业的标准、制度、管理方法推广到同类企业中,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我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