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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明年起,对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记分!记满12分需更换

11月2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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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记分标准

初始分值: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 分,根据在岗履职行为,一次记分分值为12 分、6 分、3分、1分。

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 个月,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结束时间为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工作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同步开展。

记分标准

  • 项目经理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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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监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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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分实施

记分获取: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对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现场记分管理

分值计算: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有不履职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争议处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

处理措施:记满12分,需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一)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含6 分)以上 9 分以下的,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警示约谈,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项目经理(总监)组织培训考核;

(二)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分(含9 分)以上以下 12 分的,除(一)中处理措施外,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不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项目经理、总监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含12 分)以上,监督机构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评优资格。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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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动态监管和诚信管理,全面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借鉴吸收上海、广东、青岛等省市关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方式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 通过信函反馈: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A座0913室),并在信封注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邮箱反馈:电子邮件发送至986178027@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公开征求意见”。

3. 通过电话/传真反馈:029—85579227,联系人:袁奇轩。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1.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

附件2. 起草说明

《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

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对全员安全责任制作出明确要求和规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最高决策者,也是最终执行者。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动态监管、诚信管理,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现行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借鉴吸收上海、广东、青岛等省市关于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了《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对建设工程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清晰界定,并对应相应罚则。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起草过程

《办法》自2023年6月份开始起草,3次在质安站内组织研讨,形成初稿,2023年7月,组织行业专家、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区县监督机构进行初稿审定和修改,形成意见征求稿,同时,面向全市区县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公开征求意见建议,2023年8月,公开征集住建局相关职能处室的意见建议,为提高《办法》针对性和操作性,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项由30项,精简调整至20项。2023年10月,召集法律专家、行业专家、部分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代表,区县监督机构代表,对《办法(试行)》进行评审,认为该《办法》是及时和必要,起草程序合法合规,程序措施明确,有一定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办法(意见征求稿)》共六章十六条,重点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部门: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记分管理工作。

(三)记分标准:包括初始分值、记分周期、记分标准对记分赋值12分,明确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分项分别为10项。

(四)记分运用:监督机构对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结果实施管理,根据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区间,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五)监督管理:是对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记分管理中行为的限制和约束,确保记分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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