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2166596076@qq.com;传真:0891-6822557。
附件: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规划批准文件,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最迟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除涉密工程外,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实行全程网办,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完成施工许可证在线办理的准备手续。
1.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完成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且合格。
4.依法依规已确定施工企业,符合具有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项。
(二)负责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将数据共享至“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项办理。
(三)建设单位登录“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业务,上传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材料。其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申请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施工许可业务审批,除经批准的涉密项目外,严禁线下办理施工许可业务。
(五)许可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十二条 全面推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在办理完成后自行下载、打印和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应通过“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查验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未在系统办理完成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除经批准的涉密项目外,按照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是否延期开工、开工后建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违规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是否落实质量安全措施、抽查现场质量安全措施是否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的承诺相符合、中止施工、恢复施工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九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被依法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及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办施工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二)违法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完成施工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且已完工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后,发证机关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施工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