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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2024年起,全省项目中禁止使用此类材料!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日前,黑龙江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01
明年起,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禁止使用以下保温材料!
  • 保温工程必须选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保温材料。

  • 2024年起在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和六溴环十二烷作为阻燃剂生产的保温材料

  • 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建筑一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要求的彩钢板搭建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分隔时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A、B1、B2、B3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不燃材料(制品)、难燃材料(制品)、可燃材料(制品)、易燃材料(制品)

02
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非见证检验报告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温工程施工前,要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 严禁使用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 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构造做法,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件经建设、监理等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 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用不燃材料覆盖周围10米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

  • 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

  • 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是见证检验报告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03
不符本通知规定的,不予竣工验收!
  • 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 对发现保温工程设计不合规、系统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检测弄虚作假的,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黑龙江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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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城市建设高品质高质量发展,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1月27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李增尧电话:0451-53643325

电子邮箱:zjtkjclzy@163.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设标准和科技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安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相关各单位:

近年来,全国建筑保温材料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建筑保温材料、易燃夹心彩钢板建筑防火安全管理,杜绝火灾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保温材料防火等级

保温工程必须选用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的保温材料,2024年起在全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禁止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和六溴环十二烷作为阻燃剂生产的保温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搭建的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建筑一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A级材料要求的彩钢板搭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分隔时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总承包单位在保温工程施工前,要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没有监理单位的,要报建设单位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要包含保温层和主体结构连接、抹面层和主体结构连接、防止开裂和脱落,以及保温层保护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严格落实见证检验制度。保温材料、产品要严格按《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进行复验(含除不燃材料外的燃烧性能复验)。严禁使用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对于复验不合格的保温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相应批次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做退场处理。

(三)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严格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构造做法,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件经建设、监理等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保温及装饰样板件的材料、工艺、验收等技术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通过样板引路落实岗位培训、工序检查、质量验收等相关制度。

(四)加强重点环节管控。燃烧性能达不到A级保温材料进场后,应用不燃材料覆盖周围10米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物品,储存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有效。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保温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防火措施,施工过程中严禁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与保温材料直接接触,严禁穿墙孔、电气焊等与外墙外保温施工交叉作业,保温层施工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做防护层。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巡视。各施工工序要加强过程控制,未经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强化工程质量验收。要严格按《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超低能耗建筑验收标准》组织各参建方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时,要重点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保温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复验检测报告,样板间(件)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保温工程实体检验报告,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是否齐全。保温材料进场复验报告不是见证检验报告的,不得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三、压实各方责任

(一)压实消防审验责任。对新建、扩建、改建使用保温材料的建筑和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保温材料耐火等级及夹芯材料耐火性能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的项目,要重点对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屋面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审查和查验,不符合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验收。

(二)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要将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肢解发包。要积极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不得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主要性能参数,变更设计不得降低防火等级,按规定将保温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三)压实各参建方质量责任。设计单位要综合考虑节能和防火要求,优先选用推广的保温技术和产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保温系统构造做法、热工参数及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项目不全的建筑保温及配套材料不得进场使用;检测机构应严格对保温材料的防火等级等主要性能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并及时上传省监管平台;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及检验报告不规范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使用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消防审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外墙保温系统及材料的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的抽查,必要时可采取上墙后取样检查方式,对使用不合格保温系统及材料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

(二)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住建、工信、消防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调机制,从保温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及日常运维等环节加强监管。要积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厉打击建筑节能虚假检测行为。对发现保温工程设计不合规、系统不匹配、材料不合格、质量不达标、检测弄虚作假的,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发生保温材料和夹芯彩钢板建筑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特别是小区电梯、公告栏等贴近市民的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使用易燃保温材料和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引发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营造全民发现举报违法违规保温材料动火等危险行为的氛围。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保温新技术研究,加强地方特色保温材料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保温系统及材料供应单位主动发布价格信息,便于使用单位选用。省住建厅将根据建筑保温技术发展实际,适时制定、公布保温系统及材料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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