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试行) 冀建质安函〔2024〕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承德、沧州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24〕2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其他建设工程按照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办公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 (二)地下、半地下建筑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三)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四)建筑内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未设置使用燃气的公共厨房。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条件 (一)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查验、验收的法定要求; (二)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三)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通过信息系统,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办理环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监督管理 一是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比例30%,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各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如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撤销备案凭证;重新申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复查并出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