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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建质〔2023〕14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落实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任务,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规范联合验收工作,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防动员办公室3部门研究制定了《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联合验收工作,提高联合验收效率,加快项目投产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工作目标

    对申请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一窗办理、信息共享、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综合窗口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按权责划分转办相关部门,工程项目所属的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验收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最后由综合窗口及时将办理结果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可充分运用承诺制等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并联办理验收事项,缩短验收时间,提高验收效率。全区2023年底前联合验收项目占比达到60%以上。

    各盟市、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确定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

二、适用范围

    (一)竣工联合验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等类别的工程项目已有自治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联合验收。为加快项目投产运营,工业厂房、仓库项目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

    3.已按照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关局部验收的条件。

    4.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应保持工程完整性,并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并能在投用前接入。

    6.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三、工作任务

    (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工程项目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承诺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验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竣工验收通过后,即可按项目分类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二)加强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管理。各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规范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办理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办理程序,避免产生城建档案“验而不交”的问题;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积极对接全国、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完成档案整理和归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辅助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验收和使用效率。

    (三)加快完成验收整改。工程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较长时间整改的问题,在工程项目整体满足质量安全要求且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各验收部门可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探索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鼓励各地探索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联合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严格控制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办理时限,项目分单体工程验收总用时不得超过项目总体验收用时,严格控制分单体验收使用至项目总体验收的时间间隔,督促企业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并应严格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举措。各盟市、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解决实际问题中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优化创新验收流程。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盟市、旗县区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确保按时完成相关改革工作。各联合验收部门应加强工程实体验收条件的核实,对不符合各单项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申请不予受理,避免出现待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多、反复整改耗时久等问题。各联合验收部门应核实建设单位在所属各阶段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存在失信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以上受理情况及时反馈牵头部门,不予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落实改革任务,调整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让企业和办事群众知晓改革内容并将改革经验总结和存在问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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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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