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拟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三条 对项目勘察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负主要责任;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负审查责任。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完善内部质量管控机制,切实提升勘察设计和审查质量,减少或避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 第五条 对办理了预售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除设计缺陷、错误外,原则上不得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备案。 第六条 勘察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涉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已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勘察设计变更的,同时应严格按照《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23〕25号)执行。 第二章 变更及分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一)建设过程中出现法定不可预见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如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设计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地貌、水文地理、文物保护等)等工程条件或建设环境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因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施工质量缺陷等事故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 (四)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同时应满足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错漏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六)因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动、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部门对批准内容进行调整,或为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确保安全、合规、合理,落实生态环保等相关政策要求确需修改的。 第十条 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规模、总体布局、主要建筑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大技术问题等处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工程质量、消防和抗震设防、结构安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和建筑节能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勘察设计变更(附件1)。 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变更。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除原审批部门已公开发文明确不需重新审查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动、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审批内容的变更,均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凡涉及施工图审查项目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应通过“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简称“四川政务网”),实行在线变更,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建设单位发起变更申请,填写变更原因,上传经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附件2)《勘察设计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附件3)和《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附件4)。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国动、卫生健康、教育和体育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应同时上传原审批部门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完整填写变更内容,上传正式变更文件。 (三)建设单位确认变更内容准确无误后,提交变更申请。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理并审查。审查程序分为要件审查与技术审查。要件审查对变更原因、承诺书、相关批准文件、变更文件等要件是否齐全、规范、内容一致等进行审查,要件齐全、规范、一致且变更内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进行技术审查,否则不予受理;技术审查为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变更内容判断变更类型并进行技术审查,变更内容同时包含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的,按重大变更执行。 (五)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附件5),并应注明审查合格书编号、变更文件名称、审查内容、审查结论等。 (六)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涉及消防内容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应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重新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手续。 (七)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在“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办理完成后,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备案登记并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转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进行一般变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交付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未按流程上传“四川政务网”备案的,均视为无效变更(按规定可不实行数字化审图的涉密工程除外),不得作为施工、监理及验收的依据。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应将勘察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分别负责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应依据“四川政务网”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变更进行审查,严把设计变更质量安全审查关。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具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被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住建发〔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勘察设计变更分类表 2.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意见表 3.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内容尚未实施承诺书 4.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质量承诺书 5.广元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