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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施工企业为主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4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24〕6号)。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生一般事故,施工企业为先期处置主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企业先期处置。在属地区政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前,相关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实施现场隔离措施。

事发施工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处置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突发事件人员伤亡情况;

  • 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 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

  • 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 当突发事件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 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 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等。

根据实际需要,事发相关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未经批准,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原因、伤亡数据!


未经批准,参与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

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做好应急资金储备!


应急资金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应急演练:各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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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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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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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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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24〕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3.5 先期处置

3.6 资源调动

3.7 应急响应

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9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现场清理

4.2 善后处置

4.3 事件调查

4.4 总结评估

4.5 恢复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科技支撑

5.7 专家队伍保障

5.8 后勤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应急演练

6.3 宣传与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

附件1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

附件2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附件3 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抗风险能力及应急抢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其他与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项目因施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结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破坏等灾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5 突发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是指在建筑工程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Ⅰ级),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及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

(2)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Ⅱ级),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

(3)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Ⅲ级),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

(4)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组织体系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具体指挥本市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督促指导区政府做好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2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1)总指挥。

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2)副总指挥。

分别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协助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项工作,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督促检查事发相关企业责任制落实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建筑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监督突发事件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1.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处室、下属事业单位和广州建筑集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组织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本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市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0)承担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供电部门对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所属供电线路实施抢修和应急处置,依法对危害供电线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4)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常态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善后涉及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提供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和地质灾害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有关协调等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灾情上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建筑工程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参与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中,配合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对施工红线区域外管辖运营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恢复,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负责协调受突发事件影响公交班线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供水、排水责任单位做好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线损坏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落实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转运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组织建筑工程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监督突发事件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2)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直接监管企业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13)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处置建筑工程涉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14)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17)广州供电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对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广州供电局权属范围内供电线路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具体落实为抢险现场提供电力应急保障。

(18)各区政府:负责设立或明确属地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应由属地区政府主责处置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当发生应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责处置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属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管辖权限、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落实区级政府应承担的工作经费和应急抢险资金。

(19)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需要,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主要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长、若干副指挥长和若干工作组组长组成。现场指挥长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其授权的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面主持现场救援工作;副指挥长由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属地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协调各工作组做好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2)

2.2.2 工作组

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现场指挥部视情况设置若干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2.2.2.1 综合协调组

承担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职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现场会务、资料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

2.2.2.2 应急救援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专业抢险队伍、市属相关单位、事发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救援任务,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2.2.3 公共基础设施抢险组

由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广州供电局等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落实管辖范围内的供排水、燃气、综合管廊、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抢修、保护。

2.2.2.4 监测预警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救援现场气象、水文、交通、地质、网络信息、环境或传染病疫情等方面监测、排查和防护并及时发布预警等。

2.2.2.5 群众工作组

由属地区政府牵头,成员由街道工委、群众代表等单位或个人组成。主要负责指导、协助受影响人群的紧急转移,做好被救群众的安置过渡和基本生活保障,针对特殊人群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2.2.2.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属地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

2.2.2.7 后勤保障组

由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属地区政府、事发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做好现场指挥部和有关救援人员食物、饮用水、个人防护等保障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布置,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

2.2.2.8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属地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掌握舆情动态、上报事件相关信息等工作。

2.2.2.9 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下属单位、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属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转运,提出有关部门协助医疗救援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2.2.10 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管控,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的生命线畅通,协助做好物资装备、救援队伍的快速调运等。

2.2.2.11 通讯保障组

由属地区政府牵头,成员由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事发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及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技术力量确定失联人员是否处于突发事件区域的范围内。

2.2.2.12 能源保障组

由市国资委牵头,成员由属地区政府、广州供电局、事发相关企业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救援现场的电、油、气等能源供应的统筹协调工作。

2.2.2.13 事件调查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由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等。

2.3 专家组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聘请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订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2)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按照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突发事件技术原因调查工作。

(5)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等。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分析,研判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早期识别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2 监测

(1)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参建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案例研究,认真分析突发事件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突发事件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突发事件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2)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提高舆情信息收集能力,建立多渠道全覆盖信息收集网络,加强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信息监测分析,主动获取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信息,及时掌握、及时核实,并按要求报告。

3.3 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紧迫性等因素,将预警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1)一级预警(红色):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2)二级预警(橙色):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三级预警(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4)四级预警(蓝色):存在突发事件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当可以预警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级以上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区)政府通报。

(2)一级、二级预警信息,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属地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3.3.3 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1)四级预警措施。

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视情况组织所辖建筑工程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各区政府组织所属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各参建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三级预警措施。

在四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测,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各区政府组织、督促所辖建筑工程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属地区政府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二级预警措施。

在三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相关负责人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发展情况的监测频率,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属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4)一级预警措施。

在二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主动了解情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市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区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处置、善后恢复和重建的全过程。

(2)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属地区政府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到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20-83301618)、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委总值班室(值班电话:020-83647111、13318837111)、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对口上级单位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指示批示,在第一时间做好贯彻落实的同时,要在8个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4)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和现场指挥人员等。

(5)当信息内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时,应尽快核实,并及时将准确信息报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立即将突发事件信息向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在抢险工作进行中,各参与抢险的单位应及时将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续报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5 先期处置

(1)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企业先期处置。在属地区政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前,相关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实施现场隔离措施。事发施工企业为企业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处置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企业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核实突发事件人员伤亡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抢险需要立即拨打120、119、110等电话号码,通知相关单位到场救助;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迎候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突发事件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在不影响一线救援的情况下,适时开展突发事件原因调查等。根据实际需要,事发相关企业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属地区政府或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属地区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区政府先期处置程序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在赶往突发事件现场的同时,与事发相关企业核实突发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与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交接工作后,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继续组织开展抢险救援;随时向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续报抢险救援情况;为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抢险救援人员食宿准备、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物资等。根据实际需要,属地区政府还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当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属地区政府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在企业和属地区政府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加强领导,加派力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6 资源调动

(1)当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属地区政府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调集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级政府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救援。

(2)当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当抢险救援需求超出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能力时,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提供支援。

(4)相关单位在接到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3.7 应急响应

3.7.1 响应分级与响应启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

(1)一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赶赴现场,或会同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且突发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属地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或会同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处置。

3.7.2 指挥协调

(1)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属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属地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属地区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纳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属地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7.3 处置措施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对突发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受伤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属地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突发事件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突发事件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件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件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件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件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突发事件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风险源监测。根据突发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协调提供突发事件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统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等单位协调,及时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责任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属地政府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等运营单位实施运输调整组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家属接待。属地区政府牵头,事发相关企业要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3.7.4 响应升级

(1)因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多个区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2)如果预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将波及周边区域,需协调周边行政区域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的,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3)当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的应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处置。

3.7.5 社会动员

根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或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力量,依法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应急救援、疏散转移、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当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情况及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

(2)特别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市有关部门要配合新闻宣传组做好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出现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新闻宣传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按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应急结束,三级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部经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应急结束,四级应急响应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现场清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属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勘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现场清理。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建筑物倒塌、气体泄漏、水管爆裂、断电漏电、环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关设施权属单位到场处置。市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卫生防疫与疫情监控等工作。

4.2 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影响属地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属地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3 事件调查

(1)特别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配合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属地区政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事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救援情况、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情况报告。

4.4 总结评估

当较大、一般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事件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4.5 恢复重建

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区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制定扶持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1)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属地区政府给予支援。

(2)各区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建筑工程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3)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依托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提供支援。

(4)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5)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5.2 应急资金保障

(1)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2)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拨付。

5.3 交通运输保障

(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公安局负责及时对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周边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秩序维护,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协调有关责任单位组织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5.4 医疗卫生保障

(1)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护服务。

(2)各施工企业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5.5 通信保障

属地区政府组织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市公司、事发相关企业等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及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统。

5.6 科技支撑

(1)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种复杂条件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指挥处置需要。

(2)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抢险设备物资数量及分布信息数据、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5.7 专家队伍保障

(1)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应由具有各类专业特长、现场抢险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为处置所辖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当本地区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可向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2)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现有专家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家队伍运行和使用机制,定期充实更新,为处置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当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家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提供支援。

5.8 后勤保障

由属地区政府统筹抢险工作期间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区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6.2 应急演练

(1)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2)各区政府原则上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6.3 宣传与培训

(1)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2)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单位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预案,提高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全面组织所辖建筑工程相关企业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业务知识,进一步增强预案相关单位人员预防和处置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的能力。

(4)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并定期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人员开展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1)对在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按程序申报表彰或奖励。

(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建质〔20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架构图

2.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3.广州市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47.png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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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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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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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施工企业为主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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