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1.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的1个自然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7 个自然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 未落实处罚: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减施工单位相应信用分等。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2.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处罚: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一经发现,重点核查并依法限制市场准入。 3.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将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未落实处罚: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 2.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3.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对存在肢解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时不予支持,并依法依规查处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2.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 1.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 一经发现,依法提请省住建厅给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限制市场准入。 2.对查实存在重点岗位人员配置不全、使用未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的,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提请省住建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此前,江苏省厅发文明确: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 2023年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甲方)应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查看江苏省厅全文:省厅: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总包负全部责任,专包必须服从 泰州原文如下: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 制管理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业企 业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扎实推进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压实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要求 1.推动建设项目全覆盖。 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的1个自然日内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7 个自然日内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后的10个自然日内未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或未 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的,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5个自然日内仍未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或未在 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的,扣减施工单位相应信用分;20 个自然日内仍未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或未在施工现场 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市(区)住建局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查处。 2.实现主体单位全覆盖。 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应管尽 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 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 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不得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应当于进场后 的1个自然日内将企业信息、施工合同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参建单位”模块。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一经发现,将作为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并依法提请省住建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限制市场准入。 3.落实从业人员全覆盖。 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将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包含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包含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 名管理设备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和上传姓名、身份证、 生物特征(人脸识别)等主要信息,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4.确保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 全市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期间实名制考勤全覆盖。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到岗率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与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重点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管理的通知(试 行)》(泰建发〔2023〕41号)要求。人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 等将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核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 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约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对存在肢解发包或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预售监管资金支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时不予支持,并依法依规查处。 2.落实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在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场前将所有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种等录入实名制平台。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承担本单位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直接责任,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 位将所有人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施工现场所有用工单位应当配备劳务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按月编制提交工资单等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并按规定与所招用建筑工人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和离场工资结清确认书。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一经发现,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 3.加强监理单位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承担实名制主体责任和 实名制落实情况报告责任,应当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动态情况,发现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存 在问题、考勤管理出现异常的主动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局。 三、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属地核查管理。各市(区)住建局应当督促辖区内项目及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重点岗位人员配置和工人基本信息等重要信息,按规定与建筑工人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和离场工资结清确认书,并常态化开展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 一经发现,依法提请省住建厅给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限制市场准入。 对查实存在重点岗位人员配置不全、使用未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套取专户资金等问题的,按规定采取扣减信用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行政处罚、提请省住建厅给予相关责任单位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2.定期开展市级督查。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在线监测、 现场实地督查等方式,对各市(区)实名制管理情况(重点岗位 人员配置及考勤率、项目更新率、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 发放情况等)开展核查,定期予以通报,并纳入对各市(区)住建局的年度考核。 3.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各市(区)住建 局应当在核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实质性欠薪的同时,同步核查项目是否存在“三包一挂”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