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89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
(一)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在岗履职工作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切实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主要管理人员。
(二)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具体人员最低配置标准详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
(三)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具体标准详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管理工作,合同签订后,及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中录入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并保证信息要素的真实性。
(五)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且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条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审核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加强变更原因和同条件人员的审查,对变更原因不实和人员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同意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信息归集机构应加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变更申请审核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变更申请不予通过。
二、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要求将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录入“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统一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岗履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加强工程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和在岗履职管理。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情况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在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应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并严格考核,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因故不能带班的,应向建设单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代行其职责,被委托人应签字确认。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带班。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和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在岗、不实施考勤管理、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带班生产、在岗履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规范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变更、不在岗履职等情况,应当对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