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应用全国统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7月12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山西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http://59.195.195.64:19105/dzzz/main)已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系统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山西省电子证照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已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审批系统的部门,要做好与山西省电子证照系统信息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建、审批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山西省电子证照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发证部门要加强与施工安全监管部门信息联动,及时推送审批信息。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在建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监管,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进行查处,发现已取得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及时反馈发证部门。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发证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加大对不应用山西省电子证照系统线下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开发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三)做好过渡衔接。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不再颁发纸质证书。7月12日前,已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纸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须在8月底前重新申领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住建、审批主管部门要抓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全国统一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通过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相关单位及时掌握有关要求并做好新旧电子证照的转换使用。使用过程如有疑问,可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docx